一、营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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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8505
颗粒名称: 一、营业税
分类号: F832;F812;D92
页数: 2
页码: 412-413
摘要: 1953年,莎车县域信用社成立不久,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暂缓课征工商业税的通报》,暂缓课征工商业税。并贯彻“以后纳税应视其发展情况另行商定,已经课征的税收不再退还”的规定。11月,根据财政部决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小组及供销合作社信用部,向银行贷款所立借据均暂免贴印花。1955年2月12日,莎车县信用社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下发《关于信用合作社1956年仍免征工商业税的通报》,对所用账簿,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照章贴花。
关键词: 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信用社

内容

1953年,莎车县域信用社成立不久,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暂缓课征工商业税的通报》,暂缓课征工商业税。并贯彻“以后纳税应视其发展情况另行商定,已经课征的税收不再退还”的规定。11月,根据财政部决定,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小组及供销合作社信用部,向银行贷款所立借据均暂免贴印花。1955年2月12日,莎车县信用社根据人民银行总行下发《关于信用合作社1956年仍免征工商业税的通报》,对所用账簿,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照章贴花。
  1957年,继续免征农村信用合作社工商业税。
  1982年6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通知,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对银行征收工商税,计税依据为业务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额以后的差额,税率为10%,信用社暂缓征收。
  1984~1985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农村信用社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沿用上述规定,并增加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和邮政储蓄利息免税的规定。
  1988年,国家税务局发文明确,原则上农村信用合作社一般应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季或者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于年度中收入较少的信用社按此办理确有困难的,可在征得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年底前缴一次,然后年终汇算清缴。同年4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农行自治区分行《关于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联社)几个政策问题的报告》。支持农村经济建设,建议在县联合社建立头两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1990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1985〕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县联合社开始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1991年,农业银行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对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的通知》:对于经营性亏损和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1992年11月,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指出:由于信用社的资金运用主要是支持农牧业生产,贷款利息低,存款成本高,使得农村信用社大面积亏损,要求税收上给予照顾。根据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经自治区税务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研究,同意对全疆县以下农村信用社(含县联社的营业部)从1992年起至1993年底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对信用社发放的粮棉油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995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金融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为营业额计算交纳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199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说: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
  1999年2月21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加以明确。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应停止执行。
  2001年9月14日,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换算办法。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由6%降低到5%,年度会计决算时,要按5%的税率计提营业税。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缴的营业税中抵减。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2004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精神,莎车县联合社在2004~2009年,享受所得税减免征收的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9年,农村信用社最后一年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2010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县联社到2012年缴纳的主要税种有:地税、营业税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基金,代扣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国税、企业所得税,代扣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

知识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莎车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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