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呆账核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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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8501
颗粒名称: (三)呆账核销
分类号: F812;F832;D92
页数: 2
页码: 410-411
摘要: 1990年12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下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为呆账贷款。其中还包括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和全部贷款;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财产不足归还贷款的贷款;1978年底以前形成的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以及经国家专案批准并予以拨款核销的逾期贷款。
关键词: 借款人 还清的贷款 贷款呆账 信用合作社 无力偿还

内容

1990年12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下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或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为呆账贷款。其中还包括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和全部贷款;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财产不足归还贷款的贷款;1978年底以前形成的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以及经国家专案批准并予以拨款核销的逾期贷款。采取“内销外挂”和“实销形不销”两种处理方法,由信用合作社核实上报,经县联合社确认后,报经县以上税务部门审查同意进行贷款呆账处理。1992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局印发《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账处理试行办法》,规定下列情况不能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进行核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销、解散,依法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触犯刑律,受到依法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所欠贷款;1982年底以前形成的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以及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同时还规定,信用合作社呆账准备金按规定范围为年末余额的5%。计提,历年结转的准备金累计余额占年来贷款余额的最高比例为1.5%,当准备金累计余额接近最高比例限额时,按其差额在5%的比例范围内计提。接该《办法》后,莎车县信用社进行了贯彻执行。2004年以后,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在当年下发《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具体内容:信用合作社在清产核资中,应对各项贷款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实,对清理出来的贷款呆账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对贷款呆账损失数额较大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可按不超过8年的期限进行扣除。
  2001年5月,财政部制定下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颁布《金融企业呆账桉销管理办法》,县联社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处理呆账核销时,按照呆账认定、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呆账核销程序办理。

知识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莎车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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