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豁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8499
颗粒名称: (一)财政豁免
分类号: F832;D92;F426
页数: 2
页码: 409-410
摘要: 1965年,根据当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1965年3月26日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问题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财贸、农牧办公室《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几个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农行自治区分行提出信用社清理1961年以前旧贷款执行的意见。
关键词: 中共中央 反革命分子 信用社 贪污分子 人民委员会

内容

1965年,根据当年11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1965年3月26日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问题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财贸、农牧办公室《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几个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农行自治区分行提出信用社清理1961年以前旧贷款执行的意见。莎车县根据文件精神,对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欠信用社1961年以前的贷款,尚未归还的部分,采取对社队的贷款中被个人贪污占用的部分,经过清查落实后,按照中共中央《二十三条》规定由社教团做出处理后,其退赔资金归信用社所有。社员个人1961年底以前积欠信用社的贷款,属于贫下中农和贫苦牧民的,全部豁免。属于其他中农和富裕有力偿还的收回,偿还有困难的,可豁免一部分。属于牧主和富农的,应积极收回。属于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投机倒把分子、贪污分子等的贷款,一律不得豁免,限期收回本息。社办企业仍继续经营的,其所欠1961年底以前贷款,如能归还的,应当归还,不能归还的可豁免。企业已关闭,但有资产可以变价抵债的,尽量收回。社队承贷购买拖拉机的贷款。已移转交国营拖拉机站的,按国家折价在国家支付价款时收回。折价不足原贷款部分豁免。国家干部、公社干部、供销社干部欠信用社借款,除经过“四清”无法落实的以外,原则上不得豁免,但原来是社员,在1961年以后提拔为干部的,所欠1961年底以前贷款,可根据本人成分和经济情况,比照第二条办理。属于下列情况的,由信用社按呆账报损:死亡绝户、查无下落的外迁户、外逃户以及移民、“三类人员”返乡户的贷款,可以报损。有遗产的由信用社接受。社队已经接受的,不再收回。由个人接受而又无债权债务关系的,追回遗产。可报损的还有:过去的互助组、生产社等,其组织已合并或撤销,年久无法落实的贷款。原由社队干部出名承贷,经查明确是由社员分户使用,而年久无法落实的贷款。信用社遭受意外事故或账务错乱,经过“四清”运动,仍无法查清落实债权的贷款。司法部门判决或“四清”团批准减免的贪污及其他损失数。信用社清理旧贷后发生的损失(不包括利息损失),首先应以其本身的公积金、历年盈余弥补。不足时,银行可用其所欠的支持款冲抵补足。仍不足时,可在处理旧贷工作结束后,由支行填列“辖内信用社处理1961年以前旧农贷款报告表逐级汇总上报分析,再转报总行研究,酌予补足。清理旧贷款工作,重点结合“四清”运动进行。
  信用社在处理旧贷款时先核实贷款,经理监事会议、社员代表会议、贫下中农代表会议逐户审查通过。属于个人的欠款,经营业所提出具体意见,由公社审批;属于集体的,经县支行审查,由县人民委员会审批。对于经批准豁免和报损的旧贷款,开列清单,张榜公布。过去队社集体承贷的社员生活贷款,已分摊到户,在对集体豁免贷款的同时,积极帮助社队根据第二条的精神,逐户清理。清理后,也出榜公布,并相应减除社员借支;其中属于地、富、反革命分子、投机倒把分子、贪污分子等不能豁免的,收回后,资金归信用社所有。

知识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莎车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