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利率水平和调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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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8337
颗粒名称: 一、贷款利率水平和调整
分类号: F832;F8;F822
页数: 24
页码: 218-241
摘要: 1953年,莎车县农村信用社刚成立,国家允许农村信用社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适当提高利率,按照高于国家银行、低于社会借贷的原则实行。1955年,根据国家和上级行的指示精神,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一律比照国家专业银行执行。1956年,信用社贷款利率纳入国家银行管理,此时,国民经济基本得到恢复,农村高利贷活动得到控制,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也随之降低,但仍高于国家银行。
关键词: 基准利率 贷款利率 自然人 人民银行 信用社

内容

1953年,莎车县农村信用社刚成立,国家允许农村信用社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适当提高利率,按照高于国家银行、低于社会借贷的原则实行。1955年,根据国家和上级行的指示精神,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一律比照国家专业银行执行。1956年,信用社贷款利率纳入国家银行管理,此时,国民经济基本得到恢复,农村高利贷活动得到控制,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也随之降低,但仍高于国家银行。当时,国家银行的农业贷款和生产费用贷款利率为月息3.6‰,设备贷款利率月息1.8‰;而信用社的社员个人贷款利率月息为7.2‰,农业社和生产队贷款利率月息为4.8‰。1958年起到农业银行恢复,信用社贷款利率一直执行国家银行的规定。国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不断调整存贷款利率。
  1971年,国家将社队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利率调整为3.8‰,直到1981年。其间,对商业、国营工业等实施贷款浮动利率。贷款浮动利率有两种方式:一是确定基准利率,在国家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信用社根据贷户的不同情况,制定出高于或低于基准利率的利率;二是国家银行确定出利率可以上浮或下调的界限,信用社可以在界限内确定某种贷款的利率。1971年8月,国营工业、商业、供销贷款利率降到月息4.2‰,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利率降到3.6‰。1979年,农业银行恢复后,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资金需求量的变化,国家将利率恢复调整到“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水准。1979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率的杠杆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采取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办法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1980年和1982年两次提高贷款利率,搞活资金,贷款也相应增加,带来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0世纪80年代之前,信用社一直没有正式实行过贷款浮动利率,贷款利率都是比照国家利率标准和有关政策按照固定的利率来执行。1983年11月3日,农业银行下发《关于信用社发放“三户”贷款实行浮动利率试点的通知》指出:随着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农、林、牧、副、商、运输、服务业的全面发展,原定的农村贷款利率已不再适应农村经济的新情况,为了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提高农村信贷的经济效益,拟定对农村贷款实行必要的改革,逐步实行浮动利率,并对实行浮动利率的原则和办法做了具体规定,利率上下幅度为20%。根据上级行精神,县域信用社结合莎车县情况,对信用社贷款利率做了具体规定。
  1984年6月,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信用社实行浮动利率。放款利率可在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本着接近市场利率的原则,根据贷款项目的社会效益、利润大小、偿还能力、信用好坏等,上下进行浮动。
  1986年,人总行下发《关于调整信用社贷款利率的通知》,要求信用社从1986年5月1日起,在保持口粮贷款和治病贷款利率月息8.4‰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贷款种类实行浮动利率:乡(镇)企业贷款利率由月息9.6‰上浮为10.8‰,个体工商业、交通、运输、饮食服务、加工、建材等贷款月息由10.8‰上浮为12‰。对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浮动,主要是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和调节手段,更好地协调和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农民加大对基础农业的投资,控制对非农业生产项目的资金投入。在贷款利率上浮的贷款种类中仅限于工商、运输、建材、服务等利润较高的经营项目,有利于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增加信用社自身的经营效益。1988年,国家因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城镇职工工资,货币投放过多,物价上涨,引起抢购风,再加上经济发展过快又引起贷款需求量剧增,储蓄存款出现滑坡,信贷资金供不应求。为了控制局面,国家从1989年2月1日起调整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1989年连续上调3次,农村工商业贷款月利率1月1日调为15‰,2月1日调为18‰,5月1日调为22.8‰;社员和农户贷款月利率1月1日调为15.6‰,2月1日调为18‰,5月1日调为26.4‰。1988年,国家制定一系列货币政策,运用利率、再贴现等间接调控手段,抑制通货膨胀,合理引导消费,于1988年9月1日、1989年2月1日先后两次提高贷款利率,并于1988年10月开始按月公布人民币长期保值补贴。根据国家发展需要,1990年4月15日、8月21日两次下调贷款利率。1989年,信用社根据农行自治区分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新的浮动利率:对于农业贷款利率,在人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到月息15.12%;对乡(镇)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到月息18.24%;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其他贷款,最高上浮到月息19.2%。从1987年到1990年,人总行多次调整贷款利率。其中在1988年的治理整顿期间,国家相应调高了存贷款利率。1991年4月21日下调,1993年整顿金融秩序期间国家相应调高存、贷款利率,1993年5月15日、7月11日为上调,明确规定是法定利率,任何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均无权变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法定存、贷款利率,浮动利率必须控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内。
  1996~1998年,国家为启动经济、扩大内需、抵御东南亚金融风暴,先后6次调低存、贷款利率,其中:1998年3月至12月,人总行连续3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在此期间,利率政策还进行一系列重要调整,扩大计息范围,增加利率档次,开办大额存单和单位定期存款,部分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恢复加罚息制度,试行浮动利率,建立中央银行的利率体系。1996~2000年的利率调整都是下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用社业务的发展,信用社支持的贷款对象日益增多,贷款客户群体千差万别,贷款客户群体的差异客观上需要利率的差异化促进了放开利率上限,满足利率差异化。人总行逐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2004年10月29日,人总行对贷款进行调整定价,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新的利率政策表明,央行赋予信用社比以前更大的贷款利率浮动权。遵照人总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的有关规定和风险与收益对称(贷款利率浮动的确定与提供贷款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和预期资金回报相匹配,风险越大,贷款上浮幅度越大)、差别化(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贷款担保、抵押状况、综合回报、信用社与企业合作情况,贷款期限的长短,市场竞争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的定价政策,对一般客户实行规范化的统一产品定价,对重要客户实行个性化的综合定价,体现扶优限劣政策)、弱势群体适当优惠(对农户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利率浮动幅度适当给予优惠)原则,县联合社对辖内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定价合理。
  2006年,在贷款收息工作中,县联合社对挂息贷款严格审批控制,凡挂息贷款不经联社资产小组审批不得入账,保证贷款早投放、早生息,提高收益率,确保利息收入能收尽收、按时入账,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2007年3月30日,县联社为适应改革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规范贷款利率定价行为,实现联社经营管理目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2006〕9号文件和中国人民银行莎车县支行〔2006〕46号文件精神有关规定,特制定《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并实施。《办法》共6章20条,6章中包括总则、组织架构、贷款定价办法、定价流程、监督与管理、附则。《办法》规定:贷款利率定价的基本原则按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对贷款业务承担的风险和期望的资本回报,在有效管理贷款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贷款利率。1.市场化定价原则。2.差别化原则。3.依法合规原则。4.在贷款利率定价时对贫困户、社员、短期贷款、无风险贷款等目和信用等级最高的客户给予最优惠的原则,制定贷款利率定价。《办法》实行后,莎车县信用社贷款定价方法为:在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增加一定幅度的浮动利率。
  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当年7月21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贷款基准利率。即在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3.06%提高到3.33%;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6.57%提高到6.84%。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其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应上调0.09个百分点。本次利率调整有利于引导货币和投资的合理增长;有利于调节和稳定通货膨胀预期,维护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2010年10月19日,人民银行宣布调整金融机构的基准利率,自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此前的5.31%提高到5.56%;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据此相应调整。莎车县联社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区间,加强利率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符合自身实际的贷款定价机制和利率风险管理制度。2011年,在经济增速趋缓的背景下,为抑制通货膨胀,2月9日至7月7日,人民银行3次加息:自2011年2月9日起,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自2011年4月6日起,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再次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自2011年7月7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2012年1月20日至6月20日,6次提准。6月20日,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至此,大型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达到21.5%,创历史新高。
  2010年12月26日,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发《关于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指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精神,经联社理事会研究决定调整现行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定价原则:本次贷款利率调整对农户贷款(农业贷款自然人贷款、个体工商户)、企业贷款、抵押贷款进行差别定价;对入股社员和非入股客户、入股金额的多少进行差别定价;对信用村和非信用村、信用户和非信用户进行差别定价。贷款利率定价,农户贷款:信用村入股社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55倍;信用村非入股客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动1.85倍;非信用村入股社员客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65倍;非信用村非入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95倍。自然人贷款:非入股自然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倍;入股金额1000~9999元的自然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9倍;入股金额10000~19999元的自然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8倍;入股金额2万元以上的自然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7倍。企业法人贷款:非入股企业法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倍;入股金额10000~19999元的企业法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8倍;入股金额20000~39999元的企业法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6倍;入股金额40000~59999元的企业法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5倍;入股金额60000~79999元的企业法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4倍;入股金额80000元的自然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3倍。抵押贷款:入股社员抵押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2倍;非入股客户抵押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4倍。2011年7月7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次下发《关于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指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精神,经联社理事会研究决定调整现行存贷款利率,此次调整利率具体内容如下。农户贷款:信用村入股社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5倍;信用村非入股客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8倍;非信用村入股社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65倍;非信用村非入股客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95倍。自然人贷款:非入股自然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倍;入股金额1000~9999元的自然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9倍;入股金额10000~19999元的自然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8倍;入股金额2万元以上的自然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7倍;企业法人贷款:非入股企业法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倍;入股金额10000~19999元的自然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8倍;入股金额20000~39999元的自然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6倍;入股金40000~59999元的自然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5倍;入股金额60000~79999元的自然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4倍;入股金额80000元的自然人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3倍。抵押贷款:入股社员抵押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2倍;非入股客户抵押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4倍。公务员消费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155倍。信用社员工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党员创业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4倍。富民安居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执行。2013年,莎车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情况是: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自然人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富民安居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创业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企业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50%。2013年8月起,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安居富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执行。

知识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莎车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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