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蓄存款利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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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8332
颗粒名称: 一、储蓄存款利率
分类号: F832;F8;F83
页数: 9
页码: 207-215
摘要: 1954年,为支持信用社发展,确定信用社转存银行款,不分时间长短,一律按月息一分二厘处理,银行对信用社放款月息为四厘五,之前对信用社所规定的存放利率,均一律作废。自文到之日起以新利率计息。对农业生产合作社放款在农业放款利率范围内,其付款与一般存款利率一致,按农村储蓄利率计息。活期利率:活期储蓄(不分支票与存折)由月息4.5‰降至2.4‰,整存整取一年以上的由12‰降至6.6‰,定期6个月以上的由9‰降为5.1‰,定期3个月以上的由8‰降为4.2‰,3个月以下一律按活期利息计算,并取消9个月定期的利率存本付息。
关键词: 定期储蓄 提前支取 存款利率 整存整取 信用社

内容

1954年,为支持信用社发展,确定信用社转存银行款,不分时间长短,一律按月息一分二厘处理,银行对信用社放款月息为四厘五,之前对信用社所规定的存放利率,均一律作废。自文到之日起以新利率计息。对农业生产合作社放款在农业放款利率范围内,其付款与一般存款利率一致,按农村储蓄利率计息。活期利率:活期储蓄(不分支票与存折)由月息4.5‰降至2.4‰,整存整取一年以上的由12‰降至6.6‰,定期6个月以上的由9‰降为5.1‰,定期3个月以上的由8‰降为4.2‰,3个月以下一律按活期利息计算,并取消9个月定期的利率存本付息。
  1957年,银行将部分转存的信用社资金贷给资金困难的信用社,以便解决社员短期周转困难和存款的支付;在银行有转存款的信用社,如存定期按对信用社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如存活期按5.1‰计息,从银行借款的信用社也同样按5.1‰计息。4月,为适当照顾储户利益,对定额储蓄逾期部分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付给过期利息,不满10天的不予计息。8月,对定期储蓄未到期提前支取的,利息按照实际存期分别照规定的存入日挂牌利率给予计息:1.不满3个月(对月计算)照活期利率;2.存满3个月或者3个月以上者,分别照同期利率的九折计息,不满10天的均不计息;3.开户不满6个月照活期利率;4.开户满6个月及6个月以上者,按照零存整取6个月利率的九折计息,不记名存单也能提前支取。
  1959年1月1日起,人民银行降低各种存放款利率,活期储蓄存款利率月息1.8‰,无论何时开户,均在1月1日起按此利率计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定期6个月及6个月以上者,月息3‰;定期1年及1年以上者,月息4‰;定期不满6个月者,一律按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时,不满6个月者按照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存满6个月以上者,按实存天数照同期利率九折计算。过期利息按原存单所定利率照实存天数计息。如遇调整利率则应分段计息,自调整之日起,照原定的同期利率计息。1958年过期部分照原存单所列利率计息,1959年部分按新定的同期利率计息。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定期半年及半年以上者月息2.1‰,定期一年及一年以上者月息3‰。提前支取与过期利息均按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办法处理。定期储蓄不论存期长短,一律按月息1.8‰计息,在1959年1月1日以前存入者应分段计息。1959年1月1日起,活期有奖储蓄在未停办前奖金计算标准按新的活期利率计算。7月1日起,储蓄利率进行调整,整存整取定期储蓄3月期月息二厘四(2.4‰);6月期月息三厘九(3.9‰);1年期月息五厘一(5.1‰);二、三年期者按1年复利(利上算利),活期利率仍为一厘八(1.8‰)不变。信用社吸收的社员储蓄7月1日起也一律按照上述利率执行,公社存款仍按一厘八(1.8‰);信用分部与银行往来仍按月息四厘二(4.2‰)计息,存放一致。
  1965年6月1日,活期储蓄计息方法:每年12月31日(或20日)结算利息一次,从本金起息,未到结息期清户者,照实存天数计付利息,利率为1.8‰。定期储蓄(整存整取)计息方法:利息于支取日结算,存款到期不取,以后来取,以原存本金按实际存期照原存单所定利率计给利息外,其过期部分在调整日以前的天数照原存单所定利率计算,自调整日起照新订的同期利率计算;提前支取的,利息按实际存期的存入日同期利率计算;提前支取一部分者,未取部分另开新存单,仍按照原存期及原利率计息,但以一次为限。
  6月1日起,结合存款种类的简化,将储蓄存款的利率加以调整:6个月以内的储蓄存款,一律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活期存款利率仍按现行利率月息1.8‰不动。定期6个月的储蓄存款利率,由月息3.9‰降至月息2.7‰;定期一年的储蓄存款利率,由月息5.1‰降至月息3.3‰;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均按一年的定期利率计算,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略低于整存整取,今后一律按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以发展职工群众的小额储蓄存款。增办现金保管业务(无息存款),凡满5000元以上的,自愿交给银行保管不计息的,银行可代为保管,存取自由。华侨储蓄存款,根据争取侨汇、优待侨储的精神,仍按现行利率执行,暂时不予调整。农村信用社吸收个人存款的利率,比照城镇储蓄存款利率同时调整;信用社转存银行的存款利率由月息4.2‰降至月息3.9‰(定期一年以上的档次取消)。
  1971年1月13日,农村信用社改按银行利率执行。信用社对社员个人和社员集体的存贷利率,按银行的利率执行,即存款按储蓄利率执行。社队生产设备贷款1.8‰,社队生产费用贷款4.8‰,农村社队办工业贷款亦分别按生产设备、生产费用利率执行;对社员个人贷款按4.8‰执行。银行利率以后如有调整,信用社亦应按调整的利率执行。银行对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仍按3.9‰执行。
  1979年2月16日,新开办6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和5年的长期储蓄存款。利率由人行总行参照其原有的利率水平自行制定。整存整取:4月1日以后开户的一、二、三年期整存整取提前支取时,按实存时间的同期利率打九五折计算利息。4月1日以前开户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已存满6个月以上的,4月1日以后提前支取的,应分段计算;部分提前支取的其提前支取部分同上述提前支取办法一样计算。4月1日以后开户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如到期不取,过期来取,过期时间不管多久,应按照原存期的利率计算。整存整取办理一年以上至三年期定期存款的,存款利率仍按照一年期月息2.7‰计算,不计复息。4月1日以前的原存期三年的存款,不论到期支取或者到期不支取,均应分段计息。7月1日以前存入的一年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支取或过期支取月息分别为2.7‰和3.3‰。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利率只有月息3‰一档,因此提前支取的,不论存期长短,均按活期利率计息。7月25日,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后,对信用社的利息补贴规定:信用社吸收定期存款半年、一年、三年、五年的,由银行补贴高于转存款利率的2.7‰的部分利息。属于应补的部分由人行补贴,以后的由农行补贴。社员定期半年、一年、三年、五年存款,补贴月利率差分别为0.3‰、0.6‰、1.05‰、1.5‰。
  1982年4月1日起,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调整为1.5‰;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期存款一年期利率调整为3.0‰;二年期利率3.3‰;三年期利率调整为4.2‰。
  1983年,信用社执行集体活期存款利率月息1.5‰,集体定期存款一年期3.0‰、二年期3.6‰、三年期4.2‰;活期储蓄存款2.4‰、定期储蓄存款半年3.6‰、一年期4.8‰、三年期5.7‰、五年期6.6‰、八年7.5‰。
  1985年4月1日起,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调整为1.5‰。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期存款一年期利率由3.0‰调整为3.6‰;二年期利率由3.3‰调整为4.2‰;三年期利率由4.2‰调整为5.2‰。1988年8月23日起,农行对存款利率进行调整,单位存款中活期存款利率由月息1.50‰调整为2.4‰。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期存款,其中,半年期利率月息由3.6‰调整为5.40‰;一年期利率由4.20‰调整为7.20‰;二年期利率由4.80‰调整为7.65‰;三年期利率由5.40‰调整为8.10‰;五年期利率调整为9.00‰;八年期利率调整为10.35‰。城乡居民个人储蓄:1.活期存款利率调整为2.40‰;(1)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利率由5.10‰调整为5.40‰;一年期利率由6.00‰调整为7.20‰;二年期利率调整为7.65‰;三年期利率由6.90‰调整为8.10‰;五年期利率由7.80‰调整为9.00‰;八年期利率由8.70调整为10.35‰。2.定期零存整取:一年期利率由5.10‰调整为6.00‰;三年期利率由6.00‰调整为7.20‰;五年期利率由6.6‰调整为8.1‰。3.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储蓄利率调整按照零存整取同档次办理。4.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利率调整为按照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办理(打九折)。
  1988年9月1日起,农行莎车县支行印发存款利率调整表,从9月1日起实行分段计息,定活两便储蓄按照调整后的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打九折执行,也要分段计息。9月1日起,贯彻人行调整信用社存贷款利率。信用社存款利率按人行规定的执行,可以根据当地资金公务情况,实行浮动利率,浮动幅度在20%以内。信用社贷款利率从月息6.6‰~9.6‰调整为月息7.5‰~10.5‰,具体档次调整为:在执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执行浮动利率,浮动幅度由20%调整为30%,超过30%的要报经省级人行审批。9月12日,根据农行自治区分行《关于调整信用社存、贷款利率即存款实行利率浮动的通知》的精神,规定存款利率浮动暂不执行;农民粮食生产,贫困户生活贷款,凡信用社社员借款上浮不得超过15%。9月20日,人行下发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浮动问题,除矿区、城镇存款利率不能浮动外,县联社、县支行可以根据当地资金供求情况,在国家规定利率的基础上下浮动20%,超过这个比例的,要逐级报人行自治区分行批准。
  11月起,莎车县联合社研究决定,采取存款利率上浮措施。把二年以下(包括二年)集体、个人或其他储蓄存款,对公存款在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利率。11月18日,人行对存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调整利率的具体计算:对存款不满1个月的应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月息2.4‰折成日息后,按日计息。
  1989年2月1日,人行下发调整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信用社各项存款(包括各类储蓄)利率均按照人行及4家专业银行有关存款利率调整规定执行。信用社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情况,除城镇、工矿区外,存款可实行浮动利率,浮动幅度在20%以内,具体浮动项目及幅度由县联社、县支行决定,并报中支备案。6月1日,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存款活期储蓄利率月息由2.4‰调整(上浮30%后)为3.12‰;定期3个月储蓄利率月息由6.3‰调整至8.19‰;定期6个月月息由7.5‰调整至9.75‰;定期1年储蓄利率月息由9.45‰调整至12.27‰;定期2年储蓄利率月息由10.2‰调整至13.26‰。
  7月1日起,将信用社转存款中不低于其各项存款1%的业务周转金存款(不含库存现金)利率由原月利率7.5‰调整为月利率8.4‰。
  1990年2月24日,由于信用社资金成本高,资金运用率低,信用社将对以前个人存款利率上浮30%的社,从2月1日起一律执行上浮15%。3月21日起,农行喀什中心支行规定,银行、信用社实行利率上浮的存款(包括对单位办理的大额定期存单)一律不准上浮。为维护银行信誉,对收文前已办理上浮的部分存款其利率仍执行浮动利率,但以后,必须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如再发现浮动问题,谁办理,谁负责。8月21日起,联合社对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利率进行调整,活期储蓄利率年息由2.8%调整至2.16%。定期储蓄中整存整取:3个月年息由6.38%调整至4.32%;6个月年息由7.74%调整至6.48%;9个月年息由8.82%调整至7.56%;1年期年息由10.88%调整至8.64%;2年期由10.98%调整至9.36%;3年期由11.88%调整至10.08%;5年期由13.68%调整至11.52%;8年期由16.28%调整至13.68%。零存整取、存本取息:1年期由8.28%调整至7.29%,3年期由10.98%调整至8.64%;5年期由11.88%调整至10.08%。定活两便:按同期定期整存整取利率打九折执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1年期由11.88%调整至10.08%;3年期由13.68%调整至11.52%;5年期由15.48%调整至13.68%。

知识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莎车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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