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担保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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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8325
颗粒名称: (一)企业担保贷款
分类号: F832;D92;D926
页数: 2
页码: 199-200
摘要: 2010年10月29日,自治区联社制定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由此莎车县联社正式开展企业担保贷款。办法适用于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和一般农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的各类信贷业务。凡信贷业务应办理担保的,按办法执行,符合信用方式的小额农户贷款除外。
关键词: 借款人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 保证人 借款合同

内容

2010年10月29日,自治区联社制定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由此莎车县联社正式开展企业担保贷款。办法适用于企事业法人、自然人和一般农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的各类信贷业务。凡信贷业务应办理担保的,按办法执行,符合信用方式的小额农户贷款除外。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专业担保机构、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经营社信贷业务的保证人。保证人应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3.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级(含)以上;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5.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6.无重大经济纠纷。
  经营社与保证人可以就每一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信贷业务额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签订一个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按照约定应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经营社除应向借款人催收外,还应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及时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司法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债务完全清偿前,须持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2.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本息,保证人亦不履行保证责任的,经营社应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3.保证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经营社应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保证人拒绝履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经营社应按前款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5.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同时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经营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在公证文书规定的期限或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按执行证书规定的期限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6.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的经营社,在借款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人也因全部或主要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7.执行程序中,因借款人、保证人均暂无执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经营社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财产线索时,经营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8.其他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担保法的若干司法解释执行。莎车县信用社企业担保贷款始于20世纪90年代,2010年发放为188万元,2013年发放为13850万元。

知识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莎车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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