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农户抵质押贷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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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8315
颗粒名称: 四、农户抵质押贷款
分类号: F832;D92;F426
页数: 4
页码: 192-195
摘要: 2010年,自治区联社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要求自下发之日2010年7月22日开始执行,凡信贷业务应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符合信用方式的小额农户贷款除外。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经营社信贷业务的抵押人。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关键词: 质押物 资产评估机构 抵押物 抵押人 有效期

内容

2010年,自治区联社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要求自下发之日2010年7月22日开始执行,凡信贷业务应办理担保的,按本办法执行,符合信用方式的小额农户贷款除外。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经营社信贷业务的抵押人。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1.保证贷款,是指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信用社只发放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综合保证人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和已为他人提供担保余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保证额度。2.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依法可抵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3.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依法可设定质押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质)押贷款,应当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贷款风险度,抵(质)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估价可信度、变现能力、变现时的价格变动、变现费税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种类抵(质)物的抵(质)押率。具体比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抵押人向经营社抵押的抵押物,应符合下列条件:1.抵押人所拥有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但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所拥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2.抵押人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仅限于抵押人以其做抵押,继续向经营社申请就该在建工程的建设资金贷款)、船舶、航空器;3.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但仅限于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以其做抵押向经营社申请其余购房款贷款,且从贷款之日起至办妥现房产权抵押给经营社时止,原则上应当由该预售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商为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抵押人所拥有的交通运输工具;5.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6.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7.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8.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经营社不得接受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物价值应由经营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参照评估机构确定的有效期但不高于1年,即资产评估机构评出的抵押物价值,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有效期内可作为确定抵押物的依据,超过有效期的,须重新进行评估;对于抵押物价值金额较小或其他原因难以由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可由经营社与抵押人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时,应充分考虑抵押物账面价值、成新率、同类物品市场价格、变现能力及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等综合因素。原则上,抵押物不得超过《抵质押率一览表》规定的上限。签订抵押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就该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进行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书;抵押物登记手续办妥的日期不得迟于抵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
  出质人的条件:依法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经营社信贷业务的出质人。出质人向经营社质押的质押物,应符:1.动产质押应符合下列条件:出质人享有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依法可以流通、转让;依法可以特定化和转移占有;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2.可以接受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3.存货质押应符合下列条件:经营社可接受能够移交的、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仓储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保管,并开具以经营社为受益人的收据的特定化的存货质押;前款所指存货原则上应以大宗、高流动性的原材料为主,主要包括石油、煤、成品金属、皮棉及其他矿产品,粮油制品,木材,通用化工原料等。4.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质押应符合下列条件:(1)经营社可接受高流动性、市场上供不应求、不易变质、易于保管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质押。(2)质押时经县联社贷审会审议认可的、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仓储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保管并开具以经营社为受益人的收据的特定化的质押。5.下列权利可作为质押物:(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标准仓单及经县联社贷审会审议认可的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4)提单;(5)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6)应收账款;(7)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8)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9)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10)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经营社不得接受下列动产或权利质押:1.依法禁止流通、转让,或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和处理的;2.所有权有争议的;3.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4.单位存款证实书;5.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6.在质押期间易腐烂、易虫蛀、易变质的;7.难以判断实际价值或难以变现、保值和保管的;8.票据或其他权利凭证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现金”“质押”字样的;9.已经质押的存款单、仓单和提单转质的;10.具有不宜质押的其他情形的。
  低风险类质押担保包括:1.经营社本、外币存款质押;2.交存保证金;3.经营社代售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凭证式国债质押;4.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出具的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质押。
  原则:经营社在办理贷款质押担保时,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金钱、存款单、凭证式国债、银行票据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物;对存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其他价值波动较大、不易监测、不易保管、不易变现或不易办理登记手续的质物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办理。
  评估、登记、签合同、发贷款:质押物价值应由经营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参照评估机构确定的有效期但不高于1年,即资产评估机构评出的质押物价值,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有效期内可作为确定质押率的依据,超过有效期的,须重新进行评估;对于质押物价值金额较小或其他原因难以由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可由经营社与质押人协商确定质押物价值。质押权利价值的评估方式:1.存款单、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易变现有价证券的价值一般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确定;2.依法可以转让的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当期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价值的60%确定;3.仓单、提单价值参照商品或货物的市场价格确定;4.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价值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确定;5.其他财产权利价值可根据预测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后确定,如:原则上,质押率不得超过《抵质押率一览表》规定的上限。办理质押担保时,应办理出质登记的,一般在签订质押合同后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取得质押登记证书;质押登记手续办妥的日期原则上不得迟于质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所有登记费用由出质人承担。以动产质押的,经营社应在质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要求出质人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质物的财产保险手续;经营社认为确实无须办理或者无须按照前款规定条件办理动产质物的财产保险的,应当报经县联社贷审会批准。
  莎车县信用社农户抵押贷款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2010年为207万元,2013年为40万元。

知识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莎车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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