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贷款种类与条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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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8303
颗粒名称: 六、贷款种类与条件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3
页码: 183-185
摘要: 20世纪50年代初期,贷款对象以个体农户和贫农、雇农为主要对象,以实物形式贷给耕畜、农具、籽种、肥料,以后又增加种畜、饲料、小型水利、口粮、夏收等贷款项目,对互助组优先扶持,地主、富农不予贷款。
关键词: 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 自治区 信用社 符合规定

内容

20世纪50年代初期,贷款对象以个体农户和贫农、雇农为主要对象,以实物形式贷给耕畜、农具、籽种、肥料,以后又增加种畜、饲料、小型水利、口粮、夏收等贷款项目,对互助组优先扶持,地主、富农不予贷款。
  1964年,信用社发放生产费用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产粮区生产队解决生产周转性资金困难,其中90%贷款用于购买肥料、农药、种子和修添农具。
  1974年,生产设备贷款主要投入生产队购置耕作、排灌、植保、脱粒等机械设备。借款单位必须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保持自有流动资金的完整性和流动性。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股份经济等经济成分并存,迫切要求扩大贷款对象。贷款对象按经济类型分为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投资等经济类型;按产业结构分为生产、供销、劳务、产销联合体;按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分为县(市)、乡、村各级所属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社贷款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到依法从事生产或经营的科研、技术、咨询、服务等单位和有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以及部分公民个人。
  1983年,农行自治区分行转发《关于信用社对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贷款的暂行规定》,认为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及和农民家庭副业的发展,农村双包户、专业户等已逐步成为信用社贷款的主要对象。规定贷款条件为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产品符合社会需要;经营工商业的要有营业执照,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预测经济效益可靠,还款有来源,遵守信用信贷规定;必要时要有相应经济力量的单位或个人担保。
  1984年,农行印发《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大中型拖拉机贷款的通知》,对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大中型拖拉机贷款,要坚持以下条件:一要有生产大队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并经当地县、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二是必须有购置机动车船和大中型拖拉机的货源、油料,有正当来源;三是必须具有经营运输能力,其驾驶、轮机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考试、考核取得合格证明;四是经营运输业的机动车船和大型拖拉机,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五是借款者的自有资金必须占购置总价款的50%以上;六是要认真进行投入产出分析,确认其有经济效益、有偿还能力,并要有经济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1986年3月20日,农行自治区分行为加强信用社贷款管理,提高贷款经济效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和农行《关于〈借款合同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信用社贷款对象:一是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含重点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二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统称乡镇企业);三是有经营收入和还款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四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上述范围,对发展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需的生产周转、生产设备资金和农户个人生活消费资金均可给予信贷支持;五是对推广科学技术、采用新工艺所需资金应积极给予支持。
  除一般农户小额贷款外,其他贷款者必须具备:一是承包单位(户)有经营承包合同,经济联合组织有联合协议书,工商、运输、建筑、服务等经营单位或个人还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二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原料有来源,生产有技术,产品有销路;三是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明确的盈余分配办法;四是有相应价值的适用适销物资和财产做贷款保证;五是有具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在被担保者不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时,担保者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六是有条件的地区必须参加保险;七是自愿申请,债务落实,遵守信用。凡在信用社贷款的乡(镇)企业、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和专业户都要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按期报送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有关的统计资料,接受信用社监督和检查。国家机关干部、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银行和信用社的干部职工,都不能在信用社贷款;其非城镇户口的行、社干部职工家属生产或生活资金需要,视同社员户贷款办理。
  1991年5月10日,农行自治区分行印发《新疆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化实施细则》。明确贷款基本条件:一是必须在信用社辖区范围内,借款人必须是经济实体,具备法人资格或自然人资格;二是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社会需要,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必须合法、可行及有效,并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规划;三是参加了财产保险,借款有计划,用途合理,自有资金符合规定比例,清偿债务能力充足,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除农户外),愿意接受信用社的监督。属于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借款户,还须具备:一是贷款项目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及开工通知;二是项目完成了开工前期准备工作;三是在信用社开户并存入了规定比例的货币资金。四是项目竣工投产所需流动资金落实。
  1992年7月4日,农行自治区分行转发农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对三、四类企业贷款实行财产抵押的通知》,明确农村信用社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各家金融机构同类贷款余额总和的63%。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要求农村信用社在今后办理三、四类乡(镇)企业贷款时,一律实行财产抵押;过去凡未实行抵押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
  1995年8月,县辖信用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信贷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办法,坚持信贷资金以存定贷、多存多贷、自求平衡和比例管理的原则。
  2007年2月8日,自治区联社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客户(农户贷款客户除外)申请信贷业务具备条件:一是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是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是在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四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五是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是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七是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八是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0%;九是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十是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农户贷款具备条件:一是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二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三是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四是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五是遵纪守法,诚实正直。
  兵团农牧团场职工发放贷款,除具备地方农户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条件:一是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所在团场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林木、养殖群、园林、农机具等承包或租赁合同,并取得有效的合法证明,同时出具已缴纳承包、租赁期内合同约定应缴承包、租赁费的合法凭据;二是具有一定的种植、养殖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是在贷款信用社开立活期或定期存款账户;四是办理与农业、畜牧、农机等经营范围相关的保险;五是团场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出具监督、约束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承诺。
  2010年7月22日,自治区联社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明确自然人一般农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身份证件;二是居住在信用社的服务区域,且有固定住所;三是在居住地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是遵纪守法,诚实正直,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自然人其他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是有合法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是在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与检查;四是持有《营业执照》的,必须经过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五是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六是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环保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二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还须持有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三是持有人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以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是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是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六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授权或决议;七是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结欠贷款本息已清偿或落实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八是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真实、合法、有效的有关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合同,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九是经营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知识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莎车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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