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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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8291
颗粒名称: 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分类号: F832;F8;F830
页数: 2
页码: 170-171
摘要: 1998年3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7项,主要精神为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法定准备金的缴存分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关键词: 金融机构 存款准备金 准备金存款 人民银行 存款准备金率

内容

1998年3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7项,主要精神为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法定准备金的缴存分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现在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自10月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各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法人每日将汇总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并处。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2008年以后,为应对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冲击,抑制通货膨胀和控制物价快速上涨,促进经济健康运行,在货币政策操作的工具选择上,中国人民银行更多使用存款准备金率等工具管理国内流动性。对大型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中小银行类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6月7日,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执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7.5%,农村合作银行执行16.5%,农村信用社执行15%。其中,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资产规模较小的1379家县(市)农村信用社执行12%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比一般商业银行低5.5个百分点。对新型农村金融执行倾斜的存款准备金政策。至2012年5月18日,农村信用社执行存款准备金率为14%,其中A类社执行13%,比大型商业银行低6~7个百分点。

知识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莎车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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