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款准备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8290
颗粒名称: 一、存款准备率
分类号: F832;F8;F822
页数: 4
页码: 167-170
摘要: 存款准备金及存款准备金率包括两部分,即: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率,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应的准备金就是法定准备金。金融机构必须将存款的一部分缴存到中央银行,这部分存款叫存款准备。存款准备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比例则叫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对于资金投放的扩张或收缩有着直接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和效益。
关键词: 中国人民银行 农村信用社 存款准备金 信用社 存款准备金率

内容

存款准备金及存款准备金率包括两部分,即: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率,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对应的准备金就是法定准备金。金融机构必须将存款的一部分缴存到中央银行,这部分存款叫存款准备。存款准备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比例则叫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对于资金投放的扩张或收缩有着直接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和效益。
  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开始实行存款准备金制度。规定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按人民币存款种类核定准备金比率,即企业存款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规定准备金存款不能用于支付和清算。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各专业银行按其一般存款总额的10%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其中建设银行由于吸收的存款大于贷款的数额较多,除财政性存款全部划归人民银行支配外,其他存款按30%的比例缴存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按年利率4.32%计息。1986年2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农村信用社向农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缴存比率为10%。1987年6月18日,农行自治区分行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信用社缴存存款准备金比例的通知》称,根据6月17日分行行务会议确定,自治区信用社缴存存款准备金的比例从7月1日起在各地现行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现行比例已经降到10%的信用社不再下降。信用社缴足存款准备金后的资金,可充分运用。11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提高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比例等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1987年第4季度起,农村信用社1987年新增加存款的准备金比例,从现在的10%调到12%。应补交的存款准备金,必须在11月按照10月31日比上年未存款增加额全部补足,对未补足的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罚息。1988年,人民银行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为13%。这两次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对于抑制经济过热、物价上涨过快和货币供应过多的状况起到积极作用。同年11月12日,农行自治区分行印发《关于信用社缴存准备金存款给付利息问题的补充通知》。指出,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有关通知精神,对信用社缴存准备金计付利息问题做出补充通知:分行原通知中“信用社缴存存款准备金超过12%的部分,在月息4.2‰的基础上,由各开户行按季给信用社补贴0.9‰,并由开户行自己负担;人行补贴部分如何补贴,待总行通知后,另文下发”现改为“从1987年12月21日起到1988年8月31日止,信用社缴存存款准备金超过专业银行缴存比例部分,按月息6‰计息”。凡在上述时间范围内,未按以上利率计息的,少付的利息要予以补足。从1988年9月1日起,信用社缴存准备金超过专业银行缴存比例的部分,按月利息7.2‰计付利息;信用社缴存准备金与专业银行相同比例部分,仍执行月利率4.2‰不变。按照以上前两项规定计息(含应补的利息)均由当地农业银行付给信用社;由人民银行补贴的部分,待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结算后,在农业银行上下级之间划拨清算,不再付给信用社。1989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备付金率的规定,喀什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备付金率保持在5%~7%。备付金包括备付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两部分。1992年10月31日,农行自治区分行印发《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比例的通知》称,分行决定:将国务院确定的11个贫困县和新疆规定的“三照顾”贫困地区的信用社存款准备金比例降低到8%;其他地区信用社一律按10%缴存。备付金比例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备足为前提,各级行要保证信用社自主动用一般转存款,农行已经占用及确须占用的,从1992年10月1日起一律按拆借资金处理,利率以保本或保本微利为原则。1998年3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扩大一般存款范围,将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一般存款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下调到8%。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上缴各自总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考核其总行。莎车辖内城乡信用社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到人行。准备金存款账户剔除法定存款准备金后的超额部分(改革前的备付金存款)不再实行比率控制。1999年11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再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至6%,该标准一直延续到2002年。2003年9月21日,存款准备金率由6%上调至7%,农村信用社保持6%不变。2004年4月25日,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将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提高0.5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由7%上调至7.5%,其他金融机构仍执行原存款准备金率,农村信用社保持6%不变。
  2006年7月5日、8月15日、1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分别3次调高存款准备金率,由7.5%调高至9%。农村信用社结束自1999年11月以后保持7年之久的6%的存款准备金率,跟随其他商业银行一起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由6%调高至6.5%。2007年,针对国内过热的经济形势,为有效控制过多的流动性,合理引导公众通货膨胀预期,稳定市场物价,中国人民银行贯彻从紧的货币政策,10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由9%调高至14.5%,农村信用社由6.5%调高为12%。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大型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中小银行类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对于农村信用社的职能定位和发展壮大产生了积极的影响。6月7日,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执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7.5%,农村合作银行执行16.5%,农村信用社执行15%。其中,对涉农贷款比例较高、资产规模较小的1379家县(市)农村信用社执行12%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比一般商业银行低5.5个百分点。12月25日,为进一步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010年,为防止美国次贷危机和国内流动性过剩造成通货膨胀,提高中国金融系统的支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防范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分别6次提高准备金率。当年,为加大对“三农”和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支持春耕备耕,农村信用社存款准备金只调高3次。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7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自治区辖内农村信用社执行比大型商业银行低6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资产规模较小、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农村信用社执行比大型商业银行低7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以支持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际、国内经济运行情况,先后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2012年5月18日,农村信用社执行存款准备金率为14%,其中A类社执行13%。

知识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莎车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