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入股原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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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8254
颗粒名称: 二、入股原则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2
页码: 145-146
摘要: 1965年11月19日,农业银行明确农村信用社股金入股,坚持自愿和互利原则。凡居住在信用社社区范围的农村人民公社男女正式社员,经本人自愿申请、理事会批准,均可加入信用社为社员。社员入社,以人为单位,入社时应缴纳入社费和股金,每个社员以至少缴纳1股为原则,过去多入的,可以退回多入部分,贫困社员没有能力一次缴清的,可以分期缴纳,但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缴纳入社费和第一次股金后,即取得社员资格。
关键词: 合作制原则 农村信用社 农村人民公社 农村金融体制 信用社

内容

1965年11月19日,农业银行明确农村信用社股金入股,坚持自愿和互利原则。凡居住在信用社社区范围的农村人民公社男女正式社员,经本人自愿申请、理事会批准,均可加入信用社为社员。社员入社,以人为单位,入社时应缴纳入社费和股金,每个社员以至少缴纳1股为原则,过去多入的,可以退回多入部分,贫困社员没有能力一次缴清的,可以分期缴纳,但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缴纳入社费和第一次股金后,即取得社员资格。社员退社,要在年终决算1个月前提出,信用社于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股金:如有盈余,按股分红;如有亏损,按股扣除。股金不得转让,也不得抵偿债务。社员死亡,其已缴股金应退还或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社员迁出社区的可由信用社报请银行帮助其把社员关系和股金转到迁入地信用社,如本人要求退社的应退还股金(入社费不退)。农村中的四类分子(1970年前后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统称),不能参加信用社成为社员,过去因审查不严混进信用社的,应该坚决清洗出社,其入社时缴纳的股金应予退还;如本人自愿,也可转作存款。
  1998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按合作制原则恢复信用社的合作性质,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社员群众自己的银行。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要还利于民,实行民主管理。
  2005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指出,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同时结合联社实际,制订方案。

知识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莎车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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