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审制度与措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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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尼勒克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7854
颗粒名称: 一、外审制度与措施
分类号: F832;D92;F8
页数: 3
页码: 297-299
摘要: 1987年4月4日,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稽核审计工作规定》《新疆信用合作稽核员岗位责任制》《新疆信用合作社有价凭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关键词: 稽核报告 被稽核单位 稽核监督工作 人民银行 处理决定

内容

1987年4月4日,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稽核审计工作规定》《新疆信用合作稽核员岗位责任制》《新疆信用合作社有价凭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1993年1月1日,人民银行颁布《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稽核程序分为稽核立项、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稽核处理五个阶段。稽核立项阶段一是定项目,确定本次稽核的对象、目的、内容、要求和稽核期;二是定方式,确定本次稽核所采取的稽核方式;三是定人员,组成稽核组,指定稽核组长。稽核准备阶段包括:收集资料、制订方案、审定方案、稽核通知等。稽核实施阶段主要是进入现场、听取汇报、调阅资料、稽核检查(根据稽核提纲,检查有关凭证、账目、报表、文件资料等,将需要认定事项的主要事实及来源,填入“作业记录”)、调查取证。稽核报告阶段分起草报告、征求意见、送审报告。稽核处理阶段,第一,将总稽核签发的《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送被稽核单位执行,并抄送其上级行及有关部门。“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包括查证的事实、被稽核单位对事实所持的态度、定性处理的依据、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执行的时限及申请复查的时限。涉及经济处罚的,应随《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发送“金融稽核处罚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二,反馈情况。第三,申请复查,即被稽核单位在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稽核行的上一级行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但原“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第四,复查行应在收到复查申请后的三十日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稽核单位和原稽核行执行。第五,稽核过程完毕后,由稽核部门建立本次稽核的档案,档案主要包括稽核通知书、稽核方案、作业记录、证明材料、稽核报告、自查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以及被稽核单位对处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等材料。
  1994年4月17日,人民银行总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稽核监督工作要点》,明确1994年稽核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继续整顿金融秩序,稳步推进金融改革,严格控制信贷总量,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的金融工作方针,通过强化稽核监督,保证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金融工作方针的有效实施,督促金融企业稳健经营。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序运行,保障存款人利益,促进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工作要点:1994年稽核监督工作要在四个方面有所加强:一是加强现场稽核的深度、力度,在提高稽核质量上下工夫;二是加强非现场稽核,突出以风险监督为重点,研究建立非现场稽核监督指标体系;三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使稽核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四是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对基层行、社稽核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农业银行信合股根据稽核监督工作要点,部署了1994年稽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开展控制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稽核,继续抓好常规稽核,对部分信用社开展后续稽核,以督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开展信用社系统内部稽核。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银行的地位和作用,金融监管成为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现场稽核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了提升。
  1997年11月20日,人民银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操作规程(试行)》。现场稽核包括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稽核处理和稽核档案整理五个阶段。其中,稽核实施阶段分进点会谈、调阅资料、对账表的现场审核、进行内部控制测试、执行检查程序、稽核质量控制、编制工作底稿、现场作业结束等八个步骤。稽核报告包括实施稽核的基本情况:稽核内容、范围、稽核期、现场工作时间、稽核方案的执行和调整情况等;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组织结构、经营方针、经营状况、内控状况、前一次稽核的情况等;稽核查出的问题事实和稽核组作出的评价;被稽核单位对稽核评价的意见,稽核组与被稽核单位在稽核问题评价方面存在的主要分歧;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处理措施的建议。
  2001年5月31日,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下发《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合作金融监管科在中心支行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落实、分级监管、责任到人、跟踪监控、定期考核”的工作制度。
  2003年5月31日,《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6日,伊犁银监分局下发《伊犁州直辖区城乡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履职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其监管内容为: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有无履职不到位或越位行为,经营业绩、管理能力、执行金融政策、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勤政廉政等。城乡信用社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半年须向监管机构提交述职报告。提交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监管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约见谈话制度,谈话的内容包括所在机构运行情况;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业务经管、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工作计划调整和临时采取的应急措施;自觉接受监管情况等。
  2009年,中国银监会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2010年4月11日,中国银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进一步规范了外部审计工作程序。
  2012年2月24日,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制定《绿色信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分总则、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检查、附则,共7章30条。

知识出处

尼勒克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尼勒克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尼勒克县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19章,近60万字,全面记述了尼勒克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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