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尼勒克县总社经营和发展情况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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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尼勒克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7706
颗粒名称: 三、尼勒克县总社经营和发展情况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5
页码: 77-81
摘要: 1959年4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规定:“在人民公社的各个生产队可以设立信用分部。”尼勒克县总社根据文件精神将各信用合作社纷纷下放到各生产队成立信用部或信用分部。当地人民公社设农村财贸金融管理委员会管理信用部或分部。信用分部的职工任免、工资待遇由生产大队管理,基层干部可以抽调信用分部的职工,县总社只负责业务上的指导。8月,人民银行县支行结合人民公社各级体制的调整,按照人民公社范围设立信用部或信用分部。
关键词: 人民公社 农业银行 信用合作社 县支行 人民银行

内容

1959年4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规定:“在人民公社的各个生产队可以设立信用分部。”尼勒克县总社根据文件精神将各信用合作社纷纷下放到各生产队成立信用部或信用分部。当地人民公社设农村财贸金融管理委员会管理信用部或分部。信用分部的职工任免、工资待遇由生产大队管理,基层干部可以抽调信用分部的职工,县总社只负责业务上的指导。8月,人民银行县支行结合人民公社各级体制的调整,按照人民公社范围设立信用部或信用分部。信用部或信用分部干部根据精简与需要的原则适当配备,干部脱离生产,实行工资制,口粮由国家供应。当年人民公社体制进一步确立,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由生产大队和公社信用部双重领导。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实行机构下放、计划统一、财政包干、分级管理。当年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信用部的出纳人员负责现金收付、封装、保管、收兑破票、兑换金银、调剂市场主辅币以及进行反假币斗争。
  1961年9月26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的《关于讨论和试行信用合作社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草案)的通知》指出:“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有两种所有制:一种是全民所有制的国家银行,一种是集体所有制的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是国家银行的助手,是农村劳动人民的资金互助组织,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合作社的股金、积累及其他财产,属于信用合作社集体所有,信用合作社资金独立,自负盈亏”。当年,全县有信用部和信用分部22个、信用服务站33个,人民银行县支行及县总社对全县的信用部、分部、服务站进行规范整顿,共整顿信用部信用分部22个、信用服务站23个。
  信用部或信用分部下放到人民公社后几经变动,资金、账户、财务手续等都十分混乱。196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恢复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和任务,重新明确信用合作社组织的独立地位,并赋予其自主权,信用合作社干部待遇按照人民公社同级干部的待遇标准执行。当年,人民银行县支行及县总社将信用部或信用分部的领导权从生产大队收回,进行机构简并,将22个信用部和信用分部、33个信用服务站简并为9家信用合作社,即十月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团结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红十月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红旗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火箭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卫星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东风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红旗人民公社一大队信用合作社、红旗人民公社二大队信用合作社,业务上由县总社管理,行政上接受当地人民公社领导,并将其名称恢复为信用合作社。各信用合作社重新步入建社初期的运行轨道。
  1963年,因部分贫下中农生产、生活上有困难,高利贷者乘机猖狂活动,对有困难的贫下中农进行高利盘剥,县总社指示各信用合作社,广泛筹集资金,重点面向贫下中农放贷,支援贫下中农打击高利贷活动,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当年,共向贫下中农发放贷款10余万元,帮贫困农牧民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有效打击了高利贷者的猖狂活动,帮助农牧民度过暂时的困难。
  1964年6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劳动部下发的《关于信用合作社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的联合通知》指出:信用合作社脱离生产专职干部的工资标准,由分行和劳动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示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协商拟定,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1969年,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信用合作社是否由贫下中农管理好》的社论,对信用合作社交由贫下中农管理的方向提出要求,由人民银行总行确定两个根本性的问题:把信用合作社交给贫下中农组织管理,管理组织称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信用合作社职工由脱产改为不脱产,走“亦工亦农”道路,当年12月,尼勒克县各信用合作社划归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管理,管理机构称“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县各信用合作社的自主权、经营权由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管理。
  1970年,依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建议修改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有关信用社问题的报告》的精神,尼勒克县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经营、财务会计和职工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政策,资金活动纳入国家信贷计划,人员编制纳入各省集体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包括口粮、工资、福利、退职、退休等)与人民银行职工一致。尼勒克县各信用合作社职工正式编入自治区集体劳动工资计划。
  1972年9月10日,人民银行召开全国银行工作会议,重新明确信用合作社职工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不再要求信用合作社走“亦工亦农”的道路。
  1974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信用合作社盈亏处理意见的通知》指出:一、信用合作社1970年以前的历年亏损,上报总行审批后,逐步给予补贴。二、1971年以后的亏损,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制定信用合作社亏损补贴办法,由银行给予补贴。三、有盈余的年度,可以提取股金分红。当年,人民银行县支行及县总社收回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对信用合作社的管理权,业务上仍然由人民银行及县总社管理,行政和人事上仍然受各人民公社的领导。各信用合作社重新步入建社时期的运行轨道。
  1977年8月,在人民银行县支行和县总社的主持下,重新组建城镇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马合木提·乌买尔任主任。年内,尼勒克县信用合作社达到10家。11月28日,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强调:信用合作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信用合作社的资金应纳入国家信贷计划,人员编制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的待遇应当与人民银行基本一致。信用合作社职工工资随后按照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当年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人民银行县支行加强现金回笼与检查。县总社要求县信用合作社干部职工深入农区,在农村开展收回超支、借支、垫支款和清理欠款工作,促使货币回笼。当年,尼勒克县信用合作社与人民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套财务、分别核算、各计盈亏。
  1978年4月2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向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上报《关于贯彻国务院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和有关农村(牧区)信用合作社问题的报告。报告针对当时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1)信用合作社机构按人民公社建立,一个公社已有银行营业所和信用合作社的地方,所、社实行合署办公;(2)信用合作社人员编制纳入县集体劳动工资计划;(3)信用合作社职工由当地县(市)人民银行统一管理;(4)信用合作社职工待遇应与人民银行职工基本一致;(5)信用合作社资金纳入国家计划。4月6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信用合作社正式职工上大学能否带工资的问题》的函复,同意信用合作社正式职工上大学工资照发。信用合作社职工享受与人民银行职工同等待遇。
  1979年8月2日,中共尼勒克县委任命谭鑑为农业银行县支行行长,兼县总社主任。12月1日,农业银行县支行在原人民银行县支行院内开业,各公社、国营农牧场12个营业所、10家信用合作社划归农业银行县支行管理。农业银行县支行专门成立信合股,管理信用合作社,首任股长达吾来提·哈那力汗,信合股共有干部3人,下辖信用合作社10家,共有职工31人(含临时工),为股级企业。
  1980年5月,国务院下发通知,重申信用合作社属于集体性质,要求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业银行县支行和总社收回各人民公社对信用合作社的行政和人事管理权,由农业银行县支行和尼勒克县总社全面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损益集中、利润留取”的财务管理体制,确定信用合作社为基本核算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经济核算指标由农业银行县支行核定。同年,尼勒克县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县支行营业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两套账目、分别核算、各计盈亏。信用合作社在农业银行县支行的代管下,人事变动由农业银行县支行任免,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统一安排,信用合作社职工工资由八级工资制变为科员、办事员级别制。合署办公后,农业银行县支行干部任各营业网点主任,信用合作社干部任副主任,会计由农业银行县支行干部承担,信用合作社干部担任信贷员或出纳。
  1981年8月,在农业银行县支行和尼勒克县总社的主持和组织下,成立胡吉尔台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夏亚得力·木哈西拜任主任,全县信用合作社达到11家。
  1982年6月15日,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决定:信用合作社凭证统一由农业银行会计部门管理,由农行各支行统计编报预算计划逐级上报,统一领用、统一保管、统一划价。6月23日,农业银行总行《关于信用社职工调整工资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信用合作社原有职工(即1982年底以前在编人员)调资升级等有关问题,都应比照银行办理。6月28日,由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印发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证。
  1983年1月,中共中央文件要求“信用合作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性质”,对信用合作社实行改革,提出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年底,尼勒克县总社下辖信用合作社11家,即乌拉斯台公社信用合作社、胡吉尔台公社信用合作社、喀拉托别公社信用合作社、科蒙公社信用合作社、镇公社信用合作社、乌赞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克令公社一大队信用合作社、克令公社二大队信用合作社、加哈乌拉斯台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喀拉苏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苏布台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
  1984年8月,农业银行县支行副行长曹国栋兼任尼勒克县总社主任。10月9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方案体制的报告,提出恢复信用合作社的群众性和民主性,变“官办”为“民办”。当年,5家信用合作社进行体制改革,2家社完成体改,改官办为民办。
  1985年2月8日,农业银行总行发出《关于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指出:切实把信用合作社办成一个真正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三性”、能起民间借贷作用的合作金融组织。4月30日,农业银行县支行8个基层营业所、11家信用合作社共计19个所、社参与企业整顿,经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复查验收合格。8月,农业银行县支行副行长刘痒兼任尼勒克县总社主任。由于本次改革依然具有专业银行的烙印,没有彻底改变官办的性质,没有完全解决农村信用社的群众性、管理的民主性和经营的灵活性等问题,经营效益没有大的提升。
  1986年5月,农业银行县支行行长巴依伙加·乌拉尔别克兼任尼勒克县总社主任。
  自1987年起,信用合作社新增加的存款按10%的比例上缴准备金,1986年以前信用合作社在农业银行的准备金仍维持原比例不动,以后维持10%的比例。8月10日,农业银行总行下发《关于信用合作社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各信用合作社开始按规定对信用合作社职工评定职称。8月20日,农业银行总行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基层行、信用合作社信贷人员、会计人员、所社主任岗位职务培训试行方案》。当年,人民银行总行和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关于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信用合作社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的特点,确定对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实行比例管理。
  1988年1月,农业银行总行在总结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信用合作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4月6日,农业银行总行印发《信用合作社职工管理暂行规定》。4月20日,在全疆支行行长会议上,自治区分行决定在4月底前,半数以上的县都要建立县级信用联合社。4月,农业银行总行颁发《信用合作社乡镇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9月10日,农业银行总行下发《关于信用合作社开办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10月17日,对信用合作社缴存存款准备金比例进行调整:1986年底的各项存款余额,一律按20%比例缴存,对1986年新增加的存款(以1988年9月底的各项存款余额为准),均按13%的比例缴存。11月4日,国家税务局特案批准对1988年扭亏为盈的信用合作社,其盈利可以弥补上年亏损。
  1989年2月,农业银行县支行行长燕凌云兼任尼勒克县总社主任。
  1990年8月31日,信用合作社吸收的个人、单位存款,一律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实行上浮,上浮幅度由50%调整为60%,超过60%报县人民银行批准。
  1991年1月,农业银行县支行行长那德别克·艾力木别克兼任总社主任。年末,11家信用合作社中8个社盈余,盈余4.12万元,其中1000元以下的社4家,合计盈余2040元;1001~10000元的社3家,合计盈余2.22万元;1万~10万元的社1家,盈余1.69万元,为科蒙乡信用合作社。较上年增加盈余的社有1家,增加盈余金额843元,减少盈余社数有3家,较上年减少金额9453元,扭亏转盈的社有4家,金额较上年增加2.75万元。亏损社有3家,共计金额4.61万元。亏损在1001~1万元的社数有1家,金额7561元,在1万~10万元的社有2家,金额3.85万元。增加亏损社数有1家,较上年增加2745元。由盈变亏的社有1家,金额较上年增亏7527元。
  1992年6月5日,努尔巴合提·努热合曼任信合股股长。
  1994年,尼勒克县有信用合作社11家,职工50人,受农业银行县支行信合股管理。1995年2月,为顺利建立尼勒克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业银行县支行任命信合股股长努尔巴合提·努热合曼任总社主任,负责尼勒克县联合社的筹建和与农业银行县支行脱钩的相关事宜。
  从1958年10月至1979年,尼勒克县总社主任一般由人民银行县支行的主要领导兼任,各信用合作社业务上受人民银行及县总社管理,人事、行政上由所在地人民公社领导。1979年至1995年10月,在农业银行县支行管理期间,总社主任由农业银行主要领导担任,具体业务由信合股管理,截至1995年年底,总社辖信用合作社11家,即喀拉苏乡信用合作社、苏布台乡信用合作社、克令乡二村信用合作社、克令乡一村信用合作社、加哈乌拉斯台乡信用合作社、乌赞乡信用合作社、城镇信用合作社、科蒙乡信用合作社、喀拉托别乡信用合作社、胡吉尔台乡信用合作社、乌拉斯台乡信用合作社,其均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社,行政上、业务上接受农业银行县支行和县总社领导。

知识出处

尼勒克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尼勒克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尼勒克县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全书共19章,近60万字,全面记述了尼勒克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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