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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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750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
页数: 4
页码: 348-351

内容

第三十六条 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在信用社办理的人民币存款。
  第三十七条 单位存款的种类。
  (一)单位存款通常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
  3.机关、事业法人;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二)单位存款按期限划分,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专户存款、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等。
  第三十八条 单位存款账户的开立。
  (一)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关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二)存款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信用社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关证件,并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可以为其开立异地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区、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第四十条 单位存款的变更与挂失。
  (一)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证实书。
  (二)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信用社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信用社换发新证实书。
  (三)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信用社申请挂失。信用社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信用社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账户的撤销。
  (一)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信用社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信用社审阅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销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二)开户信用社对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起30日内来信用社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三)开户信用社对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
  第四十二条 开户信用社负责对开立、撤销的账户进行审查,正确办理开户和销户,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定期与存款人对账。
  第四十三条 信用社不得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账户,不得强拉客户在本信用社开立账户,不得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存款人开立账户。
  第四十四条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为1万元,多存不限。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信用社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四十五条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信用社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的予以销户。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四十六条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四十七条 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的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监督的项目除外。

知识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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