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贷业务授权与转授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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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7500
颗粒名称: 第四章 信贷业务授权与转授权
页数: 1
页码: 343-343

内容

第十九条 县(市)联社可以视情况向辖属机构转授个体工商户贷款、自然人贷款、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权。转授权限不得超过自治区联社所授权限。
  第二十条 县联社不得向辖属机构转授公开统一授信、可循环使用信用、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信用担保业务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县联社不得向辖属机构转授A级及以下客户增量授信额度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县联社不得向辖属机构转授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审批权。
  第二十三条 县联社不得向辖属不良贷款占比超过15%的机构转授法人客户增量信用业务审批权(低风险信用品种除外)。

知识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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