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留核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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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7332
颗粒名称: 三、提留核算
分类号: F832;F812;F426
页数: 3
页码: 207-209
摘要: 裕民县信用社严格按照年度收入支出标准进行提留核算,禁止虚列费用支出套取现金用于其他支出或者转移存放到其他单位。成本核算,以月、季、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营业收入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一致。营业费用支出实行专项、专户管理,严格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严禁费用支出擅自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资金。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 管理费 裕民县 信用社

内容

裕民县信用社严格按照年度收入支出标准进行提留核算,禁止虚列费用支出套取现金用于其他支出或者转移存放到其他单位。成本核算,以月、季、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营业收入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一致。营业费用支出实行专项、专户管理,严格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严禁费用支出擅自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资金。
  1980年11月29日,人行塔城分行、农行塔城中支下发《关于一九七八年、一九七九年信用社两项补贴、所社分摊费用问题的批复》,对裕民县人农两行上报的信用社两项补贴及分摊费用,经审核同意补付4401.44元,其中所社分摊费用4401.44元;利差补贴0元;亏损补贴0元阿勒腾也木勒信用社补付金额1128.24元、吉也克信用社补付金额329.84元、新地信用社补付金额673.11元、哈拉布拉信用社补付金额2270.28元。
  1981年11月18日,农行新疆分行下发《关于一九八一年信用社费用分摊办法的通知》,规定:凡营业所与信用社合署办公的,由银行按信用社每人平均全年各项费用的60%计算分摊费用,多出几人即记付几个人的费用;所社人数相等或营业所人员多于信用社的,银行一律不分摊费用;单设的信用社,应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费用分摊比例,由银行按比例分摊。信用社办理农业银行业务,当年仍执行所、社费用分摊。
  1983—1984年,为更好地提高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劳动热情,农行裕民县支行决定,由各信用社按1983年的工资总额的1%提取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上交支行工会。1984年3月12日,农行裕民县支行下发《关于信用社上交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的通知》,要求此项开支从各社“企业基金”中列支,此款主要用于1983年度金融红旗单位和“金融红旗手”的评选奖励。各信用社合计交款134.14元:哈拉布拉信用社43.73元、新地信用社35.96元、察汗托海信用社6.63元、吉也克信用社14.98元、阿勒腾也木勒信用社32.84元。
  1983年,按照农业银行的规定,信用社在决算后原则上从当年纯益中提取15%~20%集中到农业银行作为信用合作发展基金。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智力投资,解决较大的集体福利事项,各信用社按1983年决算账面纯益的15%,提取信用合作发展基金(盈利不足500元者不提发展基金)全部上交县支行,由县支行汇总上交中支,中支留成30%,上交分行70%(包括上交总行10%)。此基金实行民主管理,专款专用,搞好账务核算,严格审批制度。
  从1986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机关对农村信用社经营金融业务的收入恢复征税,凡独立核算的信用社,均应按照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按营业收入额5%的税率缴纳,代理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按10%的税率缴纳营业。对信用社与农业银行往来的利息收入,贷款利差补贴收入及出纳长款,可从营业收入额中扣除,每季度纳税一次。裕民县信用社遵照执行。
  1988年8月,县联合社通过主动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说明信用社经营情况,争取支持,实现所得税年前预缴一次,年终决算后汇算清缴办法。
  1998年,为确保县联合社各项管理职能的正常发挥,人民银行规定,对独立核算的县联合社营业部,县联合社的经费开支可并入营业部统一核算,不得加大管理费提取比例向基层信用社分摊。
  1998年2月19日,自治区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信用社提取管理费的申报、审批须依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所字〔1998〕017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的管理费按自治区农金体改办提留10%(包括国务院农金体改办提留2%),地州级农金体改办提留10%,县(市)联社提留80%的比例进行分配。是年,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改按本年末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对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比例超过1%部分,当年应全额补提呆账准备金,但缴纳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统一计算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1999年3月1日,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应按营业收入的2.5%比例在成本中列支。管理费按以下规定进行提留使用:农村信用社在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后全部上缴县(市)联社,由县(市)联社留用80%,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农金科留用10%,逐级上缴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10%。县联合社遵照执行,对管理费实行专户存放、专人管理,管理费利息收入按季并入管理费大账,并建立管理费使用的审批权限和开支标准,1000元以下开支由主管财务主任签字,1000元以上报批财务审批小组。
  自1997年以来,尤其是1999年、2000年这两年,由于裕民县各信用社收入不能有一个大的突破,按比例提取的管理费用出现严重收不抵支现象,账面上反映管理费结余数,实际是其他统筹款结余。
  2001年,县联合社管理费的提取仍按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下发的《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但为解决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0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的不再提取县级管理费。对县以上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可实行按年度定额审批、比例控制的管理办法,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裕民县信用社由于没有实行统一法人,仍按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规定执行。
  2001年11月1日,根据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管理使用情况和2000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精神,在人行塔城中支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县联合社对1997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管理费的筹集、支出及结存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按照人行塔城中支要求,将2000年度管理费的筹集、使用、留存等自查情况写出自查报告报人行塔城中支合作科。
  2006年,县联社根据自治区联社转发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减免税收入弥补亏损或计入拨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规定计提取所得税115万元,并将计提的所得税转入应交税金设专户进行管理,同时,按照规定将减免所得税收入用于增提呆账准备金。
  2008年,按照自治区联社《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2008年度当年拨备提取额度、工资总额计划表》的规定,县联合社提取呆账准备311万元,年末余额达到1004万元,经塔城精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税务代理,呆账准备调增361万元(年末风险资产的1%标准)。
  2011年8月,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竞争力和吸引力,实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目的,提高员工退休后的收入水平,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足的问题,县联社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新疆农村信用合作社企业年金的提案》。县联社自愿建立和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委托自治区联社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年金、决策管理、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等工作。
  2012年,县联社计提管理费分摊额为42万元。

知识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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