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社间资金调剂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7320
颗粒名称: 二、行、社间资金调剂
分类号: F832;F8;F83
页数: 3
页码: 194-196
摘要: 行、社间资金调剂是信用社根据现金库存限额规定、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国家货币政策的调控要求向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转存款、支取现金、向银行借款、存放特种存款等业务。
关键词: 新疆分行 农业银行 人民银行 信用社 年利率

内容

行、社间资金调剂是信用社根据现金库存限额规定、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国家货币政策的调控要求向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转存款、支取现金、向银行借款、存放特种存款等业务。
  1980—1982年,裕民县信用社共向农行裕民县支行转存银行存款1153万元。
  1983年8月19日,人行新疆分行《关于“信用社转存款”户计息利率的通知》规定,“单设人行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往来利率,从1983年度起按3.6‰计息。同时相应取消对信用社存款、贷款补贴”。9月23日,为集中资金统一办一些信用社的公共事务,解决农业银行垫款问题,农行裕民县支行要求对部分信用合作基金按公社级信用社700元,联队、大队信用社300元上缴。哈拉布拉、新地、五星、吉也克四家公社级信用社每社上交700元,吉兰德是联队社,上交300元。
  1985年6月3日,农行新疆分行下发《关于调整银行、信用社往来利率的通知》,规定:信用社缴存存款准备金利率调整为月息4.2‰,信用社转存银行利率调整为月息4.8‰。银行支持信用社贷款利率调整为月息5.1‰,调整后的利率从1985年3月21日起执行。之前信用社在银行的转存款(包括缴存的存款准备金)仍按月息3.6‰计息,支持信用社贷款利率仍按月息3.9‰计息。另外,信用社未按规定交足存款准备金的从3月1日起按欠交额的日息万分之二计收罚金。
  1986年4月12日,农行裕民县支行下发《关于调整银行、信用社资金往来利率的通知》规定:信用社缴存存款准备金利率由原来的月息4.2‰调整为月息5.7‰。信用社转存银行款利率仍按月息5.4‰执行。银行支持信用社贷款利率由原来的月息6‰调整为5.4‰,调整后的利率从1985年12月21日执行。
  1987年9月14日,人行新疆分行、农行新疆分行转发人民银行总行和农业银行总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自1988年1月1日起农业银行对信用社转存款,按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对信用社的利差补贴要直接补给信用社。据此,自1988年1月1日起,对信用社转存款利率由月息5.7‰调整为4.4‰(交存存款准备金的利率仍执行5.4‰不变)。1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有关利率问题的文件的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开办的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半年期利率为年息8.64%;行、社往来利率:信用社缴存准备金比例与专业银行相同部分的利率仍为月息4.2‰,超过专业银行缴存比例部分的利率,农业银行对信用社按月息7.2‰执行。人民银行补贴由农业银行与人民银行结算。为保证正常支付,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业务周转金存款和库存现金不低于信用社存款的10%。信用社业务周转金存款和信用合作发展基金存款月利率为5.4‰;高于业务周转金的一般转存款利率,本着行社两利的原则,依据存期长短,由行社双方协商确定;银行支持信用社贷款月利率为7.2‰。
  1990年8月31日,农行新疆分行下发《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及行社往来利率有关具体规定的通知》明确行社往来利率:信用社准备金13%的部分,由月息6.6‰调整为5.7‰,超13%比例部分由月息8.4‰调整为7.5‰。年底其比例仍高于16%的部分,从1991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特种存款年利率11.7%执行(月息9.75‰)。信用社转存款和4%~7%的备付金存款,发展基金存款一律调整为月息7.2‰,银行支持信用社贷款调整为月息7.2‰。
  1991年5月8日,农行新疆分行下发《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行社往来利率:信用社准备金利率由月息5.7‰调整为5.1‰。信用社转存款和4%~7%备付金存款、发展基金存款由月息7.2‰调整为6.3‰,银行支持信用社贷款由月息7.2‰调整为6.3‰。
  1993年7月31日,农行新疆分行下发《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及行社往来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规定行社往来利率:信用社缴存准备金存款由现行年利率7.56%调整为年利率9.18%;信用社转存款由现行年利率8.64%调整为年利率10.26%;银行支持信用社贷款由年利率8.64%调整为年利率10.26%。各项存款和各项贷款利率调整从1993年7月11日起执行。
  1994年8月29日,农行裕民县支行转发《关于调整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存总行的资金利率,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由年利率9.90%调整为10.02%;三个月到六个月(含六个月)由年利率10.26%调整为10.93%;六个月以上的由年利率10.62%调整为11.34%;上存总行的统筹基金仍执行年利率10.62%。向总行借款利率:总行匹配专项资金仍执行年利率10.62%;农副产品专项借款其利率均执行人民银行各档次借款利率,总行不加收利差。其他经营性借款: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由年利率10.44%调整为10.98%;三个月以上的由年利率10.62%调整为11.34%。联行往来资金由年利率10.62%调整为11.34%。
  1997年12月25日,人行新疆分行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大额银行汇票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的做法,其移存和结算的办法,手续不变,但是金额标准改为20万元(含)以上。县联合社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罚款。
  1998年7月,县联合社着手清偿对农行裕民县支行债务,以1995年12月24日以来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关于维护行社双方合法权益的有关电报、文件为依据;按照尊重历史、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按通知要求抓紧做好债务摸底认定和债务清偿工作,解决好行社资金历史遗留问题。对明显违背政策规定,信用社难以接受的债务,由人行塔城分行合情合理地进行调解。对人行塔城分行解决不了的,报经人行新疆分行进行仲裁,以确保按时完成债务的清偿工作。信用社清偿对农业银行债务主要包括:“行社脱钩”前形成、至今尚未清偿的债务,包括信用社向农业银行借款和已逾期的拆入资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的“临时存款”账户资金等。不应由信用社承担债务:农业银行通过贷款凭证置换,对同一客户由信用社发放贷款,农业银行同时收回原贷款等方式将贷款资产转移给信用社而形成的债务。农业银行委托信用社发放,后转为信用社自营的贷款,或农业银行作为担保人由信用社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债务。农业银行确定贷款项目,未经信用社主任审批,指令信用社贷款形成的债务。行社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合法、有效的,原则上按合同规定由信用社承担;虽已签订合同,但确属前款所指情况之一的,债务不应由信用社承担;未签订合同及对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有疑问的,由行社双方协商确定;对行社双方有争议的、协商未果的,由当地人民银行仲裁。认定为信用社应承担的债务,信用社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欠款及合法利息归还农业银行;认定为不应由信用社承担的债务,农业银行要相应收回对客户的贷款债权,并相应抵减诉放信用社的资金。裕民县信用社主动协调,密切配合,全力完成此项工作。
  1999—2012年,县联合社(县联社)行、社往来业务主要是指与人民银行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等,包括缴存准备金存款、缴存和支取现金、借入支农再贷款和头寸再贷款、申请发行专项银行票据等。

知识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