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内资金调剂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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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7319
颗粒名称: 一、系统内资金调剂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2
页码: 193-194
摘要: 系统内资金调剂是通过联社资金业务平台,以市场化方式,信用社与信用社、信用社与县联社、县联社与自治区联社之间自主自愿进行资金上存下借业务,目的是平衡因季节性资金增减变动产生的临时性资金余缺,提高系统内资金效率。辖内信用社头寸资金不足时,由县联社统筹安排,报经联社主管领导批准后,通过清算中心办理。
关键词: 周转金 联合社 调剂资金 资金调剂 信用社

内容

系统内资金调剂是通过联社资金业务平台,以市场化方式,信用社与信用社、信用社与县联社、县联社与自治区联社之间自主自愿进行资金上存下借业务,目的是平衡因季节性资金增减变动产生的临时性资金余缺,提高系统内资金效率。辖内信用社头寸资金不足时,由县联社统筹安排,报经联社主管领导批准后,通过清算中心办理。
  1987年8月19日,农行新疆分行下发《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资金调剂的几点规定》。要求本着放开搞活、适当集中、灵活调剂、双方有利的原则,建立灵活有力的信用社资金调度系统,改革目前信用社存款开户方式。除少数资金不多、来往县支行交通、通信不便的基层信用社只在当地或就近的银行开立一个存款户外,其余各基层信用社均应在县支行信合股(或县联合社,下同)开立存款账户,把主要资金存在这个账户中,同时在所在地银行开立辅助存款户,作为业务周转金使用,辅助存款户应由上级核定限额,超过限额时应及时交存县支行信合股存款账户。信合股在保证辖内基层社资金调剂需要的条件下,资金有余,可报中支申请拆出,或自行拆出,或自找贷款项目,向就近信用社贷款,或与银行联合发放贷款,尽量做到减少资金闲置,中支、分行一般不集中资金。资金调剂应按先系统内后系统外,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县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拆借,可以由信合股统一办理,也可以社与社直接挂钩交易,跨县、跨地的资金调剂可由有关的地县行信合管理部门直接商定办理。凡要向自治区外拆出资金的,应事先报分行信用处协调。
  1988年9月17日,农行塔城中支《关于信用社在农行开立业务周转金和一般存款账户的通知》精神,信用社根据业务量大小,按各项存款留足不低于10%的业务周转金的规定,在农行的业务周转金存款按月息6.9‰执行。信用社在农行“560信用社存款”科目下,开立信用社业务周转金和一般转存款两个账户,并按上述不同存款的利率计息。业务周转金户每月调整一次。
  1994年,按照农业银行加强信用社资金融通调剂、提高资金规模使用效率的要求,信用社资金有余时,通过系统内进行余缺调剂。裕民县信用社认真做好信用社资金规模调剂工作,适应资金运用的季节性要求,搞好行、社资金衔接平衡、把资金用好用活。并进一步加强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预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997—1998年,裕民县信用社清理拆出拆入资金。拆出资金在查清、落实责任的基础上,责成责任人清理收回,违规拆借造成损失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拆入资金筹措资金尽力偿还,维护本地信用社信誉,讲求信用。
  1999年,县联合社资金融通坚持“先辖内、后辖外;先系统内调剂、后系统外拆借和以“保证资金、安全为主,收益为辅”的指导思想,与本县(市)其他金融机构或跨县(市)、跨地区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借,一律以县联合社为单位,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资金用途、拆借方式、拆借范围、拆借期限、拆借利率进行。各独立核算信用社无权向本县范围内其他金融机构或跨县(市)、跨地区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调剂资金。各独立核算信用社的富余资金运营,统一由县联合社运作。各独立核算信用社无权直接参与债券买卖业务。县联合社资金调剂与拆借,必须按规定科目进行核算,一律采用转账结算与清算,严禁在融资活动中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及收取回扣、手续费等违规行为。县联合社跨县(市)、跨地区的资金融通与运作,须在报经塔城农金体改办批准并征得人行塔城中支同意后进行。
  2001年2月12日,县联合社下发《裕民县农村信用社关于重新调整内部调剂资金利率的通知》要求,自2001年2月9日起,裕民县信用社对内部调剂资金利率进行重新调整:对于2001年2月12日以前调剂的资金,从调剂之日起到2001年2月12日按原定利率计息,以后按月利率3.3‰计息;2001年2月12日以后信用社内部的调剂资金利率全部按月利率3.31‰执行;对于信用社内部调剂资金到期后,如不能偿还,可展期,并可以在调剂后任何时间偿还调剂资金。
  2004年11月5日,根据人行塔城中支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塔城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县联合社决定,对信用社内部调剂资金利率进行调整,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为2.7‰;三个月至六个月(含六个月)为2.97‰;六个月以上为3.3‰。
  2006年8月10日,县联合社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裕民县农村信用社调剂资金管理办法》,对调剂资金管理提出:坚持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提高效益、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的办法。
  2006年12月统一法人以后,裕民县信用社的资金营运业务以县联社为单位开展,严禁各信用社独立开展任何形式的资金营运业务。

知识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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