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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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7305
颗粒名称: 二、现金管理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2
页码: 181-182
摘要: 裕民县信用社成立初期,信用社出纳为非专职出纳,每家信用社一名工作人员兼职农贷员,现金收付均由一人经办,必须每周在规定的时间到营业所办理交账业务。
关键词: 大额现金 联合社 人民银行 信用社 现金管理

内容

裕民县信用社成立初期,信用社出纳为非专职出纳,每家信用社一名工作人员兼职农贷员,现金收付均由一人经办,必须每周在规定的时间到营业所办理交账业务。
  1958—196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人民公社所属单位、各基本核算单位所属企业、各农村集体企业单位的多余现金,除临时开支,其余一律必须存入县人民银行和公社信用部。1966—1976年,信用社现金管理制度基本被废除,现金管理处于混乱状态。197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对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产队和集体经济企业实现现金管理,全县信用社现金出纳由会计兼任,现金管理工作开始得到规范。
  1979年5月,裕民县信用社划归农行裕民县支行管理后,各信用社逐步配备专职出纳人员。对出纳现金收付实行交叉复核原则,不论是对内还是对外的一切现金,业务出纳员不直接面对顾客。收款经会计初点并编制有关记账凭证后,与现金一并交与出纳,出纳将现金复点并与记账凭证核对无误后,记入现金收入登记簿,并在凭证上加盖收入印章和出纳名章,将记账凭证传回会计手中。现金付出时出纳根据会计编制的支款凭证,复核后记入现金付出登记簿,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圆形紫蓝色现金付出印章和出纳名章,再行配票付款,然后将支款凭证与现金一并交与会计复核,会计复核无误后将现金交与顾客。1980年9月15日,随着裕民县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现金流通量开始增加,额度开始变大。信用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放宽农村现金管理的通知》规定,扩大现金的使用范围,即200元以下现金不论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使用。198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现金管理规暂行规定》,现金库存限额一般不超过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少数距离远的或有特殊原因的单位,可适当放宽到15天。现金支付起点控制在200元以内,多余的现金存入信用社。裕民县信用社据此对开户的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核定库存限额,将实行现金管理的开户单位收入超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交存信用社。1982年,信用社出纳现金收付开始实行票面登记,现金收入时凡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现金交款,必须在交款单下方填写票面张数与金额;个人储蓄存款,由出纳员接到会计的传票和现金后,在传票后面加盖票面类别印章,现金复点无误后将票面类别分别填写在印章框内,现金付出时同样由出纳员在传票后面盖上票面类别印章,再根据所支付的票面进行登记。同时严禁一人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1988年9月,国务院颁布《现金管理条例》,信用社恢复大额现金审查审批工作,根据各单位实际需要重新核定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依照条例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开户企业接受信用社的现金管理。1994年10月,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大额现金支付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县信用社开始实行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凡1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取均须登记,一次性提现10万元以上的建立按月上报制度。1997年,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公告》和《关于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重申对大额现金支付要逐笔登记,定期上报备案。2000年,根据人民银行《大额现金管理办法》规定,县联合社重新制定现金支付审批权限。对大额现金支付实行联合社主任和信用社主任分级审批制度,开户单位单笔支取5万元以上现金需要填写“大额现金支取审批表”,开户单位(个人)单笔或单日累计支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建立台账。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现金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改进现金管理方式,对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加强非基本账户提取现金备案的管理。2005年,县联合社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细则》的规定,对单位或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包括1日之内多笔)从其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含5万元)的,经办人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等),经审核后方可支付;对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一天以上以电话等方式预约。各信用社对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或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应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每月报送县联合社财务信息部备案。信用社对单位或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或数次提现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需填写“大额现金审批表”,并由信用社负责人审批后登记“大额现金审批登记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需报送县联合社分管财务工作的主任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除填制审批表外,还应填制“异常大额现金交易报备表”并报送县联合社财务信息部备案。
  2006年,县联社开始实行单人收付款柜员制,交叉复核制失去作用,其他制度没有改变;同时进一步强调现金收付一户一清原则。
  2007年3月18日,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及合理调配资金,县联社对各信用社业务库存淡季(1~2月、5~6月)、旺季(3~4月、7~12月)作出限额规定。6月27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客户在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凡单笔金额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凡个人未在信用社开立账户,但需要在信用社办理现金汇款的,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信用社必须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2011—2012年,对各营业网点柜员尾箱、自助设备库存以及县联社大库库存实施限额,其中柜员尾箱每日业务终了不得超过2万元。

知识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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