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代理商业保险业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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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7266
颗粒名称: 四、代理商业保险业务
分类号: F426;F832;F842
页数: 2
页码: 160-161
摘要: 代理商业保险业务,是指信用社接受商业性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的业务。信用社代理商业保险业务,可以委托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
关键词: 保险公司 代理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 分公司 信用社

内容

代理商业保险业务,是指信用社接受商业性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的业务。信用社代理商业保险业务,可以委托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
  1982年12月,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出的《关于县以下农村保险业务委托农业银行、信用社代办的通知》精神,裕民县信用社代办的人寿保险业务严格按内容、办法、手续费标准和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2000年10月30日,人行塔城中支印发《关于严格保险代理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各信用社未经保监会批准及当地人民银行审查核准,不得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2004年2月20日,塔城行业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联合下发《关于塔城地区农村信用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塔城分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指导意见》,县联合社和县人保、财险支公司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联系,加强沟通,通过双方签订代理保险协议,全面合作,启动代理保险业务工作,并逐步扩大代理业务范围。是年,县联合社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2007年8月17日,根据新疆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转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规定,县联社对代理的保险业务实行单独核算,没有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手续费收入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要求各代理经办网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另外,各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均为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9月19日,自治区联社转发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要求代理保险业务所得手续费收入,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全额入账核算,严禁坐收坐支,严禁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2009年3月27日,自治区联社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6月26日,自治区联社就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保险业务,遏制和制止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的销售误导、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作出进一步规定。县联社按照规定,高度重视加强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收取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全额入账,没有挪用和截留。2010年5月10日,自治区联社转发《新疆保监局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通知》,要求加强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保险产品方面的专业培训。县联社针对保险兼业代理人员不足的现状,及时与当地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支公司联系,组织员工参加培训并考取“保险代理人从人员资格证书”。2011年1月,自治区联社与太平洋人寿、中国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平安养老5家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共同出资搭建的信保通业务平台经测试完毕,正式启用。2012年,县联社主要代理借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代发工资账户质押贷款保险业务。年底,与县联社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裕民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裕民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中心支公司等5家单位。

知识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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