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7262 |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委托代理业务 |
| 页数: | 4 |
| 页码: | 158-161 |
| 摘要: | 一、代理银行业务;1962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委托信用合作社代办农贷应按规定给付手续费的通知》规定,裕民县信用社积极代理人民银行农贷业务。是年,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社代理的社队集体存款和一部分距银行较远的机关、学校、团体单位存款,按月平均余额2‰付给手续费,同时机关团体存款凡1000元以上的须交存银行,这项工作持续到1980年银信业务开始交叉才逐渐停止。;二、代理财政国库业务;1998年以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裕民县各乡镇在国家银行分支机构相继撤销后,在信用社开立账户,将本级所属的财政资金经收处业务交由信用社办理。;三、代理新农保业务;2009年,自治区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以来,县联社高度重视,6月25日,成立代理新农保业务营销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向裕民县委、县政府,财政、社保等部门汇报、沟通和协调工作,利用各种关系和资源,加大营销力度,取得县委、县政府和当地各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成功地争取此项业务的代理权。;四、代理商业保险业务;代理商业保险业务,是指信用社接受商业性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保险的业务。信用社代理商业保险业务,可以委托个人或法人投保各险种的保险事宜,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代保险公司承接有关的保险业务。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