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得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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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7258
颗粒名称: 二、所得税
分类号: F812;F832;F275
页数: 2
页码: 156-157
摘要: 1998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农村信用社 财政部 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

1998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中西部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一律实行免征所得税的优惠税率政策。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5万元(含5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4—2009年,县联社按照上述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共享受减免和返还所得税和营业税1226万元。

知识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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