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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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7257
颗粒名称: 一、营业税
分类号: F832;F812;D92
页数: 1
页码: 156-156
摘要: 1998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求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为扶持信用社的发展,决定继续给予信用社减免税照顾: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自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
关键词: 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 财政部 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

1998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求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为扶持信用社的发展,决定继续给予信用社减免税照顾: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自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1999年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难度,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的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的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由原征收机关征收。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是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要求: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中西部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一律实行营业税享受3%的优惠税率政策。2006年,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将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9年。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5万元(含5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2009—2012年,县联社按上述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共享受相关税收减免额1100万元。

知识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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