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7255 |
| 颗粒名称: | 五、其他扶持 |
| 分类号: | F832;D92;F426 |
| 页数: | 1 |
| 页码: | 155-155 |
| 摘要: | 1965年3月26日,为免除农民的旧债负担,进一步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1961年以前农村社队欠国家的赊销款、预付款、预购订金和农业贷款未归还部分一律豁免,不再偿还。农村社员欠款,属贫下中农的全部豁免;属中农的如偿还困难可酌情豁免一部分;信用社贷给社队和个人的款项,比照上述原则处理,由国家银行酌情予以补助。1966年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信用社豁免的贷款,由国家银行酌情予以补助的资金,用各地掌握的农贷资金分期分批给予补助。 |
| 关键词: | 进一步 国家银行 裕民县 自治区 信用社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