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差和亏损补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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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7253
颗粒名称: 三、利差和亏损补贴
分类号: F832;F8;F812
页数: 2
页码: 154-155
摘要: 1971年9月15日,财政部《关于调整银行利率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指出,信用合作社存贷款利率,一律按银行利率执行,调整利率后,信用社经营亏损,从人民银行县支行利息收入中给予补贴。是年,自治区财政局发布《关于分配信用社亏损补贴指标的通知》,对1986—1969年度农村信用社亏损给予财政补贴。1973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补贴农村信用社1970年以前的历年亏损要求,检查亏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报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查同意,逐级汇总上报,批准后予以核销。
关键词: 中国人民银行 农村信用社 信用合作社 人民银行 信用社

内容

1971年9月15日,财政部《关于调整银行利率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指出,信用合作社存贷款利率,一律按银行利率执行,调整利率后,信用社经营亏损,从人民银行县支行利息收入中给予补贴。是年,自治区财政局发布《关于分配信用社亏损补贴指标的通知》,对1986—1969年度农村信用社亏损给予财政补贴。1973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补贴农村信用社1970年以前的历年亏损要求,检查亏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报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查同意,逐级汇总上报,批准后予以核销。1974年1月11日,财政部《关于信用合作社盈亏处理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信用社1971年以前的亏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社1970年以前的历年亏损补贴意见的通知》要求,上报审批,逐步给予补贴;信用社1971年以后的亏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信用社亏损补贴办法,由人民银行给予补贴。197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合作社发放设备贷款给予利差补贴的通知》规定,信用社发放生产设备贷款,执行国家统一利率政策,按1.8‰计息,比转存银行款2.7‰的利率所差的0.9个千分点由银行给予补贴。1979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信用社吸收的半年、1年、3年、5年定期储蓄存款,由银行补贴高于转存款利率2.7‰的部分利息。发放的设备贷款,由银行补贴3.3‰利差。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对1979年信用社发生的亏损,经逐级审核审批后,由人民银行将补贴款逐级拨付信用社。1987年,按照《关于改变对农村信用社存款利差补贴办法的通知》精神,中国人民银行继续向信用社开办特种存款,并按照期限长短确定利率水平。特种存款半年期利率为月息6.3‰,一年期利率为月息6.6‰。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1986年以前多交存的存款准备金,按照逐年消化的原则,1988年按100亿元给予0.9‰的补贴,由人民银行直接补贴给农业银行,农业银行逐级下拨基层信用社,不得截留补贴。利差由人民银行统一补贴以后,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即取消原对信用社转存款的补贴。

知识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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