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7250 |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财政扶持 |
| 页数: | 2 |
| 页码: | 154-155 |
| 摘要: | 一、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县联社是裕民县一家地方性金融机构,多年来以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为己任,金融服务覆盖全县各乡镇团场,县联社逐年加大对涉农贷款投放力度,重点支持农民种养业和涉农中小企业发展,为县域经济的持续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二、呆坏账核销;为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2001年5月,财政部制定《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颁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裕民县信用社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处理呆坏账。;三、利差和亏损补贴;1971年9月15日,财政部《关于调整银行利率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指出,信用合作社存贷款利率,一律按银行利率执行,调整利率后,信用社经营亏损,从人民银行县支行利息收入中给予补贴。是年,自治区财政局发布《关于分配信用社亏损补贴指标的通知》,对1986—1969年度农村信用社亏损给予财政补贴。1973年5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补贴农村信用社1970年以前的历年亏损要求,检查亏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报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查同意,逐级汇总上报,批准后予以核销。;四、保值储蓄补贴;1988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从9月10日起,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城乡居民3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予以保值。开办人民币长期储蓄保值存款业务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8—1991年,第二阶段是1993—1997年。裕民县信用社从1994年开办保值储蓄业务到1997年停办,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保值贴补率由信用社直接支付给储户,给信用社经营造成一定负担。;五、其他扶持;1965年3月26日,为免除农民的旧债负担,进一步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对1961年以前农村社队欠国家的赊销款、预付款、预购订金和农业贷款未归还部分一律豁免,不再偿还。农村社员欠款,属贫下中农的全部豁免;属中农的如偿还困难可酌情豁免一部分;信用社贷给社队和个人的款项,比照上述原则处理,由国家银行酌情予以补助。1966年7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信用社豁免的贷款,由国家银行酌情予以补助的资金,用各地掌握的农贷资金分期分批给予补助。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