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社贷款的作用和政策原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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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7206
颗粒名称: 一、信用社贷款的作用和政策原则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3
页码: 126-128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耕者有其田,农民生产热情空前高涨。由于农村经济基础薄弱,有些农民不得已求借高利贷,由此高利贷死灰复燃。裕民县信用社成立后,不以盈利为目的,及时向社员发放贷款,重点帮助社员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信用社对社员非常了解,不用提供抵押和担保物,贷款手续比较简便,贷款成本低,起到了占领农村金融阵地、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农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 裕民县 人民银行 信用社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耕者有其田,农民生产热情空前高涨。由于农村经济基础薄弱,有些农民不得已求借高利贷,由此高利贷死灰复燃。裕民县信用社成立后,不以盈利为目的,及时向社员发放贷款,重点帮助社员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信用社对社员非常了解,不用提供抵押和担保物,贷款手续比较简便,贷款成本低,起到了占领农村金融阵地、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重要作用。
  1963—1965年,裕民县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的支持下,将农贷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资金有困难的贫农、下中农和贫苦牧民在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的前提下,发展家庭饲养业和其他适合当地条件、有原料、有销路和力所能及的家庭副业。同时,根据1965年11月15日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业贷款工作的几项规定》,划分长期农贷和短期农贷的适当比例,长期农贷用于支援社、队农田基本建设和生产设备的资金需要,短期农贷用于支援社、队当年生产费用资金的不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首先从农村突破,裕民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信用社的主要作用是支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整贷款投向和服务对象,在贷款方针政策上,坚持贯彻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支持农、林、牧、副、渔生产,支持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以及社员家庭副业。
  1988年县联合社成立,标志者信用社的改革向前迈进一步,适应了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裕民县是一个典型的农牧业生产县,这种状况决定了信用社信贷投向必须以支持农业种植为主,兼顾畜牧业和加工业。
  1996年,随着行社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特别是2006年7月自治区联社成立,信用社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之路。加之各专业银行实行企业化管理以后,撤并设在农村的机构网点,客观上将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任落在信用社的肩上。裕民县信用社肩负支农重任,全方面支持“三农”发展,县信用社以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为贷款手段,深入田间地头、农户家中,“送贷下乡”,面对面地为农户办理贷款手续。从解决农户基本生产贷款难的问题,发展到解决农户扩大生产资金短缺的问题;从单一解决农户种植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到综合满足农户种植、养殖、加工、消费等一系列资金需求;从单纯满足农户金融信贷服务需求,到立足县域经济发展满足农户、城乡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多层次、全方位需求。信用社贷款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展,逐步发展壮大成为县域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裕民县信用社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遵照不同时期国家的信贷政策,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贷款原则。
  1955—1960年,信用社贷款主要以服务社员为主,贷款用途为解决社员生活、农业生产、副业生产等方面所缺资金。社员贷款优先,如果资金宽裕,对非社员也发放贷款,但不放款给地主、富农和商人。执行国家规定的“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贷款方针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贷款原则。
  1962年,中国人民银行拟定《关于农村信用社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农信用社的贷款,应以解决社员个人副业生产和生活临时性的资金困难为主,生产队的农业贷款,主要由国家农贷解决,农村信用社即使对生产队发放贷款,也只能用于生产费用,而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在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逐步形成了“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的具有强烈计划经济的贷款原则。1963—1965年,为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信用社在贷款发放时坚持“统筹安排、节约使用、重点突破、照顾一般、适时合理”的原则。
  1969—1972年,信用社的资金投放由公社统一调剂使用,按生产季节、资金数量和生产大队的实际需要,给生产大队和社员分配放款指标,生产大队和社员有权决定贷款。贷款手续进一步简化,信用社对贷款基本政策原则失去了话语权。1974年6月,人民银行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整顿,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纳入国家银行的贷款计划。1997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进一步提出“农村信用社资金应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在银行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对信用社的贷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统一资金的管理原则。
  1979年2月,农业银行恢复。1980年,农业银行按照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指示精神,开始了扩大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自主权的试点改革。农业银行只管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计划,把贷款审批权限下放给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计划和政策的范围内,有权决定把款贷给谁、贷多少、期限多长。在完成银行下达计划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多存可以多贷。1982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党组三次扩大会议决定,调整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分工,农村信用社贷款以支持农业专产、承包户、专业户为主,以解决流动资金为主,主要任务是为农村多层次的经济组织提供服务。1983年,裕民县信用社实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贷款管理政策。存贷挂钩是将信用社可以办理的贷款与吸收的存款挂钩,多存多贷,少存少贷。差额包干是指按照存贷款计划核定差额,存款大于贷款的差额存入银行,贷款大于存款的差额作为银行补助,差额包干的信用社在保证上交数不减少、补助数不突破的条件下,存款增加、贷款增加,存款减少、贷款减少。1984年3月10日,农行新疆分行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贷款项目只要符合国家政策,可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掌握。贷款手续,只要能保证贷款安全和预测有经济效益,也可以灵活办理,如实行贷款合同制,全年一次核定贷款额,分期发放,或实行贷款信用证等办法。要以生产和流通周转确定贷款期限并按期限管理贷款。对不守信用的要按规定实行加息、罚息制度。1986年3月20日,农行新疆分行转发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信用社发放贷款,必须贯彻“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持为辅”的方针,坚持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确有适用适销的物质保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基本原则。1987年10月1日,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信用社信贷资金投向,要坚持以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以农业生产为主和以流动资金为主的方针,在保证农业贷款合理需要的前提下,资金有余,可以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
  1998—2012年,县联社坚持为“三农”和入股社员服务的办社宗旨,大力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按照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责管理办法》,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对信贷资产负债比例进行管理。

知识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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