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7203 |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存款准备金 |
| 分类号: | F832;F8;F830 |
| 页数: | 2 |
| 页码: | 124-125 |
| 摘要: | 1984年8月4日,农行塔城中支下发《关于认真执行信用社交存存款准备金的通知》,规定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是信用社的法定义务,也是国家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必要措施,信用社应当执行。裕民县信用社从8月开始向农行裕民县支行按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的30%缴存存款准备金(以下简称准备金),在每月25日后5日内办理缴存。1985年,农行裕民县支行对不能按存款余额30%缴存准备金的信用社,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二点六处以罚金。 |
| 关键词: | 存款准备金 人民银行 信用社 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率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