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存款利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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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720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存款利率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5
页码: 120-124
摘要: 裕民县信用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建社以来,信用社认真执行不同时期国家的存款利率政策。
关键词: 中国人民银行 城乡居民 存款利率 人民银行 信用社

内容

裕民县信用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建社以来,信用社认真执行不同时期国家的存款利率政策。
  1955年,信用社执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月息,下同)为6‰~9‰。1959年,国家降低储蓄存款利率,信用社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下降为6‰;个人活期存款利率按1.8‰计算;定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执行3‰。1965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降低存款利率,信用社执行六个月以内的储蓄存款按活期存款月息1.8‰计算,定期六个月的储蓄存款利率由3.9‰降低为2.7‰,定期一年的储蓄利率由3.3‰降低为2.7‰,只保留一年的利率档次。1971年8月11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调整银行利率的请示报告,信用社对社队和社员的存款,一律按银行的利率执行,定期储蓄存款一律改为定期一年,不满一年,按照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国营、城镇集体经济和农村社队存款利率为1.5‰,城乡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1.8‰,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2.7‰,从10月1日起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农牧区商品经济开始活跃,为充分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对存款利率作出适时调整。
  1979年3月20日,人行新疆分行下发《关于自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起调整储蓄利率的通知》,对城乡居民储蓄利率作出调整。
  1979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请示报告,要求提高城乡居民和华侨人民币储蓄的存款利率。将城乡人民储蓄的存款利率恢复到“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水平;为了适应群众的需要和有利于存款的稳定,增加了储蓄种类和利率的档次,并开办半年的定期储蓄存款和五年的长期储蓄存款;信用社吸收社员储蓄存款的利率,也遵照银行利率进行统一调整。信用社由此多付出的利息,原则上由人民银行弥补。自1980年1月1日起取消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提前支取按存满同期利率打九折的规定,改按存满同期利率计息。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加储蓄种类的通知》,自1980年7月1日起增加三年期、五年期积零成整定期储蓄存款。即日起,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从月息1.8‰调整为2.4‰。为了减少分段计息的手续,分散年底业务量,决定自1980年起,活期结息日期改在每年6月30日进行,到次年6月30日为结息日。1981年,信用社吸收的储蓄存款(包括活期储蓄、定期储蓄),按月平均余额计算,由银行补付给利差1.8‰,原规定定期储蓄超过1.8‰的利差补和1‰的工本费,不再执行。1985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报告〉的通知》明确,凡使用银行基本建设贷款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将发放的贷款转入存款账户,从存款账户支付使用,贷款利息由银行从存款中扣收,对该存款户的存款,银行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1986年1月21日,人行新疆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定活两便储蓄利率的通知》,裕民县信用社遵照执行。
  1988年9月1日,农行新疆分行《关于调整信用社存、贷款利率及存款实行利率浮动的通知》规定,信用社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执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情况,实行浮动利率,浮动幅度在20%以内,具体项目及幅度由县联合社、县支行决定。12月10日,农行新疆分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吸收存款实行上浮利率的补充通知》规定,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信用社在执行存款浮动利率时,即除矿区、城镇存款利率不能浮动外,其他地区均可在国家规定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超过这个比例的,要报人民银行省、直辖市、自治区分行批准。裕民县哈拉布拉信用社和哈拉布拉信用社北村分社,因地处城镇,不实行存款上下浮动的范围。9月1日,人民银行为稳定经济、深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银行存款利率。城乡居民个人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由年息7.2%调整为年息8.64%。企业、事业单位的存款利率同个人利率拉平。企业活期存款利率由年息1.8%调整为年息2.88%。企业、事业单位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由年息5.04%调整为年息8.64%。一年期以上各档次存款利率均相应提高,一年期以下各档次的存款利率由各银行在计算复利后在不超过年息8.64%的限度内自行确定。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存本取息以及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的利率均相应提高,由各专业银行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自行确定;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都要执行全国统一的利率政策和利率标准。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浮动要按原来规定上报审批。10月27日,农行新疆分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就有关问题作出补充通知: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调整利率的具体计算,对存期不满一个月的零头天数应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月息2.4‰折成日息后,按日计息。11月16日,人行新疆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利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利率的唯一机关,其他单位均不得制定与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利率政策或具体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强迫金融机构提高或降低(包括变相地提高或降低)存款、贷款及债券利率。各级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总行给予的权限随意上下浮动利率,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越权浮动利率。同日,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对存款利率进行调整,城乡居民活期和定期储蓄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活期和定期存款,均按照人民银行利率调整的有关档次执行。单位存款不设半年以下(不含半年)分月档次;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一年期月利率由5.1‰调整为6.0‰;三年期月利率由6.0‰调整为7.2‰;五年期月利率由6.6‰调整为8.1‰;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储蓄存款利率调整比照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同档次利率办理;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利率调整比照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同档次利率打九折办理。1989年3月2日,农行新疆分行下发《关于调整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信用社各项存款(包括各类储蓄)利率均按照人民银行及四家专业银行有关存款利率调整规定执行。信用社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情况,除城镇、工矿区外,存款可实行浮动利率,浮动幅度在20%以内,具体浮动项目及幅度由县联合社、县支行决定,并报中支备案。调整后的存贷款利率均从1989年2月1日起执行,并分段计息。4月13日,农行裕民县支行转发农行新疆分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中有关具体事宜规定的通知》,规定各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率一律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不得上浮。8月10日,农行裕民县支行和县联合社下发《关于实行县以下营业所、信用社存款利率上浮的通知》,明确居民和单位活期存款及三个月定期存款在原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10%。居民和单位半年定期、一年定期、二年定期存款在原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20%;县联合社、哈拉布拉信用社、哈拉布拉北村分社不属于上浮范围,仍执行原规定利率。10月23日,人行塔城分行转发《关于保值储蓄贴补率起止月计息方法的通知》,指出实行保值储蓄以来,各专业银行对贴补率的起止息日不一致,有的“算头不算尾”,有的“算尾不算头”,经与各专业银行总行协商,一致认为仍按储蓄存款计息的习惯做法,采取“算头不算尾”的方法为宜。裕民县信用社遵照执行。1990年,县联合社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执行,不准各信用社擅自上浮利年和扩大上浮范围。
  3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降低存款利率: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26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三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然实行保值;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利率,也相应降低。调整后的存款利率,从1990年4月15日起执行。4月15日以后,信用社吸收存款,均按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存款利率一律停止向上浮动。8月31日,农行新疆分行发布《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及行社往来利率有具体规定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存款,一律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各档次基准利率,一律不准上浮或变相上浮。对农村各种基金会的优惠利率,自调整日起按活期存款利率下调比例相应调整。
  1991年5月8日,农行新疆分行印发《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及行社往来利率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城乡居民、企业单位存款一律执行人民银行的各档次利率,不得上浮或变相上浮。1993年7月31日,农行新疆分行下发《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及行社往来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对信用社存款利率进行调整。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3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由年利率2.16%上调到3.15%,提高0.99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72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的利率也相应上调。行社往来信用社准备金利率由月息5.7‰调整为5.1‰。信用社转存款和4%~7%备付金存款、发展基金存款由月息7.2‰调整为月息6.3‰。1993年4月1日,根据农行裕民县支行转发《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信用社对保值贴补息三年期、五年期、八年期储蓄存款,月平均余额统一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12月储蓄贴补率8.79‰计提。
  1996年4月1日,人民银行对三年期以上人民币储蓄存款不再实行保值。但对信用社1996年4月1日前存入的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按原规定继续保值。5月1日,人民银行降低存款利率,信用社执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由2.625‰下调至2.475‰,定期三个月储蓄存款利率由5.55‰下调至4.05‰,定期半年存款利率由7.5‰下调至6‰,定期一年存款利率由9.15‰下调至7.65‰,定期二年存款利率由9.75‰下调至8.25‰,定期三年存款利率由10.2‰下调至9‰。1998年,人民银行统一全国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利率水平。通知存款统一按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和七天两个档次,其中一天通知存款利率调整为年息1.80%,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调整为年息2.16%。协定存款年利率调整为年息2.16%。7月13日,人民银行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平均下调0.49个百分点。12月7日,再次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利率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其中活期、三个月存款利率不变,一年期存款利率由年息4.77%下调至3.78%,其他各档次利率作相应的下调。2003年7月21日,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下发《关于重申存贷款利率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存贷款利率管理政策。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由存款人自由选择通知存款品种,但存单或存款凭证上不注明存期和利率,金融机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水平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保证金存款,按单位存款利率计息、结息。金融机构在办理存贷款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利率、《人民币利率规定》以及其他有关利率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提高、降低存贷款利率或变相以手续费、赠送实物等名目增加经营成本,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2010年10月19日,人民银行上调存款基准利率,规定一年期存款月利率由1.875‰上调至2.08‰,其他各档次利率作相应调整。2011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上调存款基准利率(年息),每次上调幅度均为0.25个百分点。2012年6月8日,人民银行下发《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决定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存款各档次利率作相应调整,同时允许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上浮,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由基准利率的(0,1]倍调整为(0,1.1]倍。此次调整存款利率浮动区间,是首次允许金融机构在规定区间内自主确定各档次存款利率。
  县联社作为县域金融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和城乡居民自有资金主要存放、结算地,积极适应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调整变化,将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取得的成果和红利用于反哺社会。根据《关于调整人民币存款利率的通知》和《关于再次调整部分人民币存款利率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自治区联社决定从2012年6月9日起,全疆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一年期(含)以下存款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1倍,从6月16日起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也上浮至1.1倍(见表7-2)。县联社成为县境内第一家实行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10%上限浮动的金融机构。

知识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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