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7177 |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股金分红 |
| 页数: | 2 |
| 页码: | 106-107 |
| 摘要: | 一、股息;1955年,裕民县信用社成立时,社员股金以不分红为原则,如必须分红则不得超过20%,或不超过1年存款息给付红利,年终决算遇有亏损应以公积金、股金及不返还收入依次补偿,如仍不敷出时,社员不再负赔偿责任。1978年,全县信用社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意见》的规定,信用社无论盈亏,一律从1978年起按定期存款利率给付社员红利。1984年,农业银行印发《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要求信用社社员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制度。;二、分红;1955—1959年,裕民县信用社由于经营规模小、盈利能力差,按照对社员股金原则不分红的要求,没有实行股金分红。1959—1976年,信用社在相继被下放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期间,由于财务管理混乱、亏损严重,加之“三会”制度形同虚设,股金分红工作停滞。1979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精神,对1977年以前未分红的社员进行股金补分,但由于账目不全,分红工作进展迟缓。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