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7155 |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福利 |
| 页数: | 5 |
| 页码: | 93-97 |
| 摘要: | 一、职工福利费;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工福利费受不同管理部门和不同发展时期经济条件等不同而有所区别。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保障支出,包括信用社承担的职工医药费报销支出、体检支出以及其他个人福利保障性支出等;职工福利性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独生子女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误餐补贴、职工取暖降温等;职工福利补助性支出,包括职工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福利设施支出,包括为职工生活提供方便而支付的集体生活福利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购置费等。;二、取暖补贴;建社初,裕民县信用社干部按照属地政策,执行裕民县政府统一规定的取暖补贴标准,按每年4个月取暖期计发取暖费贴补。1967年,取暖费由按职工补贴改为按家庭补贴。1978年,信用社机构内职工取暖费根据县政府的相关规定,由按家庭补贴改为按职工个人补贴的办法,补贴标准根据年度物价涨幅由县政府每年确定执行。1998年,县政府确定取暖费年度标准改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一直延续至今,额度随物价有所提高。;三、休假制度;1991年8月15日,根据国务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有关通知精神,信用社对正式职工(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实行休假制度。休假期限:参加工作工龄在5~19周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工龄在20周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天数计算不含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当年休假不得跨年使用。当年疗养、休养及探亲的时间超过本人休假期限的,不再安排休假;未超过的,可以补足休假天数。;四、劳动保险;(一)养老保险(养老统筹);1985年,县联合社实行养老统筹基金制度。;(二)其他保险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