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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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7049
颗粒名称: 1964年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2
页码: 8-9
摘要: 5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新疆分行)、人行新疆分行联合下发《关于发放好预购定金和做好监督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对信用社做好各项预购定金发放和监督做出规定:发放的预购定金贷款,社、队存银行备用时,银行分别使用社、队有关存款科目并设专户核算;如社、队在信用社开户也应在银行有关社、队存款科目下设专户核算,以便监督支付。
关键词: 新疆分行 预购定金 信用社资金 裕民县 信用社

内容

5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新疆分行)、人行新疆分行联合下发《关于发放好预购定金和做好监督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对信用社做好各项预购定金发放和监督做出规定:发放的预购定金贷款,社、队存银行备用时,银行分别使用社、队有关存款科目并设专户核算;如社、队在信用社开户也应在银行有关社、队存款科目下设专户核算,以便监督支付。
  9月11日,农行新疆分行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四类分子能否参加信用社和向信用社贷款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信用社对四类分子,原则上不予贷款。个别有特殊困难,确实需要解决且有偿还能力的,在信用社资金力量可能的情况下,经贫下中农组织和信用社组织评议,报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可以给予贷款。裕民县信用社按此通知要求办理农村四类分子贷款。
  10月21日,农行新疆分行函发《关于信用合作社清理历年贷款办法》,明确清理历年贷款的范围、原则和期限,从建立信用社至1963年年底发放给社队、社员个人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贷款均应清理,并要求在1964年年底前清理完毕。
  是日,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清理农贷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关于转发清理农村欠款两个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执行意见》中规定,“补充通知中规定伊塔边民外逃事件中所遗留的贷款,主要是塔城、裕民、霍城三县,其他地区一般不牵涉集体贷款;但是,如在一个县内有部分社、队集体外逃,致集体贷款无法归还的,也视同外逃事件,应在今年内专案清理”。“塔城、裕民、霍城三县边民外逃,和伽师、疏附事件以及三类人员返乡后所遗留的贷款,均按截至1962年底农贷余额进行清理”。裕民县信用社按此规定开展清理农村欠款工作。
  11月25日,农行新疆分行、人行新疆分行下发《关于银行干部挪用信用社资金处理问题的函》中明确,银行干部挪用信用社资金作为个人开支,是违反纪律的。所占用的钱可由人、农两行暂在应收款项科目垫还信用社,由借款人订出计划,按计划归还。
  12月,农行裕民县支行成立。裕民县信用社正式划归农行裕民县支行管理。

知识出处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裕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裕民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裕民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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