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6868 |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税务减免 |
| 页数: | 2 |
| 页码: | 306-307 |
| 摘要: | 一营业税;1986年1月起,信用社恢复缴纳营业税。营业税计税标准以经营金融业务所得利息收入、业务手续费、投资收益(不含国债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为计税额,税率5%。1991年末,定期减税或免税的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11家,税金2.67万元。2003年始,金融业务收入按5%计提,按3%缴纳。剩余2%留存为信用社发展基金,同时,以实缴营业税额为基数,按各时期规定的不同比例附加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二、所得税;1987年1月,全县农村信用社按八级累进制缴纳所得税。所得税以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纳税年度,将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弥补以前3个年度(1993年调整为前5年内)的亏损、扣除税后分得的投资利润后作为计税额。然后按盈利额度大小实行八级累进税率分段计税,最高税率为55%。;三、印花税;1953年6月7日,财政部决定自1953年1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小组及供销合作社信用部,向银行贷款所立借据均暂免贴印花税。霍城、绥定两县免贴区(乡级)农村信用社合作社印花税各404元。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霍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霍城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