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转账结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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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757
颗粒名称: 七、转账结算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4
页码: 226-229
摘要: 转账结算是单位或个人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划拨及其他经济往来等引起的货币资金收付行为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与终结。同时转账结算是银行、信用社债权债务资金流动最便捷的渠道。通过转账结算可以节省大量的现金和人力、物力资源,可以保证资金安全和有利于货币监督。
关键词: 付款人 结算方式 付款单位 人民银行 信用社

内容

转账结算是单位或个人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划拨及其他经济往来等引起的货币资金收付行为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与终结。同时转账结算是银行、信用社债权债务资金流动最便捷的渠道。通过转账结算可以节省大量的现金和人力、物力资源,可以保证资金安全和有利于货币监督。
  1.信用社转账结算沿革
  1955年6月末,人民银行颁布《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异地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特种账户、信用证和汇兑四种结算方式。同辖域采用同城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支票、限额结算等五种方式。
  1956年,办理农业生产合作社农副产品销售非现金结算。
  1957年1月末,人民银行对异地结算修改和补充,取消一些烦琐的做法,并规定结算方式由购销双方自行选择,并从当年3月1日起实行。
  1958年末,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人民银行重新修订颁布《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
  1962年末,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双六条”。4月13日,人民银行制定《转账结算制度》。将异地结算中的特种账户改为采购账户结算,其他三种结算方式不变,将同城结算中的托收承付结算改为委托收款结算,又恢复同城结算托收无承付方式,其他四种方式不变。
  1972年末,人民银行下达《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并于1975年1月开始实行,该“办法”确立“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结算体制。
  1977年,人民银行召开全国结算工作会议,并对1972年结算办法中的托收承付等做了修改,同时补充结算纪律和违纪处罚条款。是年10月28日,人民银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结算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对同城四种结算方式和异地三种结算方式以及农村两种结算方式做系统的规定,重申结算制度和纪律。
  1980年3月10日,人民银行又对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新增验货付款的内容;对延期付款按日扣万分之三的赔偿金;对逾期两个月仍不承付货款的托收,从两个月开始另加收万分之二的罚金,其收益归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或信用社,同时增加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并大力推行限额结算方式。
  1988年,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大力发展信用支付工具,大力推行使用票据,确立以“三票一卡”为主体的结算体系,对保留的结算方式进行改进,废止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结算方式,加速电子化进程。以人民银行为主建立清算中心,完善结算管理体制,加强结算管理,严肃结算纪律,制定票据法规,实行依法管理,减少行政性监督,改进现金管理与调整结算收费标准等十二个方面。同时明确了结算性质、任务和原则。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出台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并于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日,在全国实行新的《支付结算办法》。
  2.同城转账凭证结算
  转账凭证结算是专为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设置的一种凭证。主要是:(1)支票是信用社(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信用社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现金支票用于向信用社(银行)提取现金,也可划红线代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一律不准提取现金,支票一律记名。转账支票为单联式,金额起点为30元。支票结算是同城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2)付款委托书是付款单位委托开户信用社从其账户中将款项划转收款单位账户的结算方式。(3)托收无承付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基本相同,只是结算范围限制在同城范围,使用面狭窄,结算过程缓慢。(4)托收无承付是按收付款单位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在收款单位委托信用社收款时,不必经过付款单位逐笔承付,由信用社主动从付款单位账户付款,转入收款单位账户的结算方式。主要适用于公用事业的水电费、电话费、邮电费等款项的结算。(5)城乡限额结算由付款单位申请,根据需要使用的限额,从其账户中提存保证金,由开户信用社签发城乡限额结算凭证,交付款单位持往县指定的收款单位购货,收款单位开户信用社按实际购货金额结算,并将余额一并退回,冲销保证金户。(6)定额支票是收购单位将款项交存信用社,由信用社交其用于向农户支付收购农副产品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定额支票的票面金额分别固定为50元、100元、500元、1000元4种,采取记名式。农户可凭定额支票向信用社兑付现金、归还贷款、转存储蓄;在结算期内可用于缴纳农业税、支付承包金和向当地商业、供销部门一次性购买商品。超过结算期的,信用社自签发日按照定活两便储蓄利率计息。1984年4月1日,定额支票的面额为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4种,结算期20天,不记名,不挂失。(7)信用社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信用社,由信用社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信用社本票分为不定额和定额2种。不定额信用社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信用社定额本票面额为500元、1000元、5000元和10000元。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信用社本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遇节假日顺延)。信用社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8)保付支票是付款人或持票人持付款人签发的支票到付款人开户行请求保付的支票。支票经过保付,保付银行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银行办理支票保付,须将保付金额从付款人存款账户付出,转入专户备付。
  3.异地转账结算
  (1)信汇、电汇结算
  信汇自带是付款人委托信用社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手续简便,适用范围广,不受金额起点限制。适用于单位或个人各类异地结算。
  20世纪50~90年代,信用社受理付款人或单位异地跨区支付款项时,信用社受理生产队或单位转账凭证后,再向信用社开户的银行营业所填制转账支票,银行营业所凭信用社转账支票再办理县辖省辖往来信汇。信汇业务一直是信用社异地汇兑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
  电汇业务始于2005年2月,电汇业务操作规程共计八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汇业务操作流程、第三章手续费收取操作流程、第四章查询操作流程、第五章退汇操作流程、第六章差错操作流程、第七章风险控制、第八章附则。对于这些交通不便、电讯设备落后的乡镇,采用“信汇自带”的方式解决,直到1988年根据人民银行通知取消信汇自带,但仍保留电汇、信汇。
  (2)票汇结算
  1984年3月1日,在全国恢复开办票汇结算。该结算既可取现,又可持票直接购货,在票面内可按实际交易金额结算,多余款由汇票签发行退给汇款单位,开办后为各界所乐用。1989年4月1日改名为“银行汇票”,一直沿用至今。
  (3)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结算是付款单位先将款项交存信用社作为保证金,由信用社签发信用证,通知收款单位开户行转告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合同规定发货,信用社代付款单位付给货款的结算方式。开出信用证规定金额起点,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每次结算款项也有金额起点规定;信用证款项结算只能转账,不能支付现金;开出的每一份信用证,只能对一个收款单位结算,信用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信用证也分邮寄和电寄2种。
  (4)特种账户结算
  购货单位派遣采购人员向异地采购,由购货单位将款项全部付给其开户行,向采购地银行开立特种账户存款。一种特种账户存款可以对几个销货单位进行结算,并可办理续拨手续。特种账户分为邮寄和电寄2种。
  (5)异地委托收款结算
  异地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1980年7月推行,分邮寄和电报划回2种。没有结算金额起点限制,付款期3天。付款有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每天处以0.5%但不低于5元的罚金。1994年11月1日,改变的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规定办理委托收款必须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单位债务证明,仅凭发票不能使用委托收款方式。企业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仅限于公用事业费的收取,且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单位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
  (6)银行汇票结算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的结算方式。1984年末,为适应多种经济成分,特别是集体和个体经济户办理异地结算的需要,开办汇票结算业务。1989年4月1日,《银行结算办法》取消银行签发汇票必须确定收款人和兑付银行的限制;允许一次背书转让;对需要支取现金的,改由签发银行审查,兑付银行付现。银行汇票一律记名,金额起点为500元,有效付款期1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一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7)商业汇票结算
  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商业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商业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9个月。如属分期付款,应一次签发若干张不同期限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时,银行对付款人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承兑申请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支付外,应根据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每天按0.5%计算罚息。
  (8)信用卡结算
  信用卡是由银行或专营机构签发给信用良好的持有人在本地或外地约定银行支取现金或在本地、外地商店、旅馆支付购货款或劳务费的一种信用凭证。申请人应在发卡行开立信用卡存款专户,公司卡金额起点5000元,个人卡1000元,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发生透支,持卡人应从透支日起15天内补回存款,透支在15日内的,按规定贷款利率计息,超过15天的,则收罚息。
  (9)会计核算网络
  会计电算化后,会计核算职能转化为会计管理职能。实现会计工作手段的现代化,是推动会计改革,充分发挥会计管理职能的重要保证。
  会计电算化后,手工条件下对账簿记录错误的画线更正将不再适应,取而代之的是修改权限、修改标志、凭证冲销等方法,对于经过审核、记账,甚至结账后发现的错误记录,还可以利用电算化系统提供的反结账取消审核等功能进行修正,这在手工条件下是不可想象的。而手工内部控制制度则一部分保留,一部分更正,还有部分将转化为计算机程序控制。实现会计电算化后,会计信息从收集、加工处理到综合利用实现了电算化。
  会计电算化要求会计人员既要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又要掌握相关的计算机操作知识,从而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10)会计监督
  信用社的会计工作有两大职能:核算职能,监督职能。监督分为对内和对外。20世纪70~90年代,信用社会计对外监督内容为各开户单位自有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现金管理等。对内监督的内容有:监督各项计划的完成进度,把实际数与计划数,实际数与前期数、上年同期数进行对比,分析增减变化的原因,看与信用社的业务发展是否相适应,以便预测今后的变化趋势,找出存在的问题,正确掌握主要指标的发展动态;监督检查各项计划的执行是否符合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否有利于信用社内部和社会效益的增长;监督检查各项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充分体现信用社的“三性”原则,是否灵活运用资金,加强信贷工作管理。

知识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霍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霍城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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