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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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756
颗粒名称: 六、结算方式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4
页码: 223-226
摘要: 1950年末,人民银行公布的《国营企业、供销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所推行的九种结算方式,其中异地4种: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特种账户、汇兑;同城5种:同城托收承付(公用事业可在凭证上加盖“无承付”戳记办理)、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支票、限额支票。
关键词: 结算方式 人民银行 自治区 信用社 异地托收

内容

1.结算方式沿革
  1950年末,人民银行公布的《国营企业、供销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所推行的九种结算方式,其中异地4种: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特种账户、汇兑;同城5种:同城托收承付(公用事业可在凭证上加盖“无承付”戳记办理)、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支票、限额支票。
  1958年,结算实行“凭单付款”、“先付款后记账”、“支票抵用”、“凭证代账”等做法。
  1959年5月末,人民银行召开全国银行规章制度会议,颁布《中国人民银行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重新确定8种结算方式,异地有托收承付及汇兑2种,同城有付款委托书、支票、限额支票、计划结算、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结算6种。
  1962年3月末,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银行业务实行垂直领导,加强结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1966年,结算工作再次出现混乱。人民银行于1972年11月下达《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1973年1月1日始,结算办法规定:银行办理结算必须遵守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银行不予垫款的结算原则。异地结算方法有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结算3种。同城结算和县内的结算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自行规定。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于1974年11月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同城结算办法》,于1975年1月1日起实行,规定同城结算方式有支票、付款委托书、同城托收承付和同城托收无承付。
  1977年末,人民银行修改下达《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同时下达《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整顿,所有单位都不准出租、出借隐含开立的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1980年末,人民银行、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均增办“异地委托收款”和拿钱买货的“限额结算”方式,使一些不能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单位,也能委托银行收取款项。此种结算方式,银行不承担审查拒付理由和扣收款项的责任。
  从1980年1月1日始,人民银行、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根据人民银行通知实行结算业务收费规定、收费范围,除财政金库和不计息的存款单位外,其余一律按规定标准收取。
  1984年3月1日,人民银行修订颁布《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同时,自治区辖内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各银行机构开始办理对外省区的票汇结算。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和中国银行自治区分行还同时开办自治区范围内的票汇结算。
  1985年,推行的农副产品收购定额转账支票结算等,解决对分散的农户办理转账的结算问题,但在所推行的结算方式中,有些结算方式因手续繁杂,结算过程缓慢,不利于加速资金周转而没有运用或没有广为运用。在所有实行的结算方式中,银行和单位都必须共同遵守“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银行不予垫款”的原则。
  1989年4月1日,人民银行规定和施行新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汇票、本票、支票“三票”为中心的新结算制度。对保留的结算方式进行改革,保留电汇、信汇,取消信汇自带;扩大委托收款的适用范围,既可以用于异地,也可以用于同城。废止不适应的结算方式,国内信用证、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和省内限额结算等5种结算方式予以取消。8月1日,又取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新办法规定的结算方式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定额支票、委托收款和汇兑,此外信用卡作为一种试行结算方式。
  从1990年4月1日起,恢复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霍城县辖区的各行未开办银行本票和商业汇票中的商业承兑汇票、支票中的定额支票业务。
  1993年8月1日,《商业汇票办法》实施。
  1995年1月1日,新修订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实施。
  2.结算收费沿革
  从1980年始,对结算业务收取手续费。各单位办理各项结算业务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和工作量,银行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邮费。汇兑、异地委托收款每笔收费2角,信用证、异地托收承付每笔收费4角,邮费单程2角、双程4角,电报费每笔9角。
  1990年4月7日,《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开始实施,用于对银行(信用社)、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行为进行处罚。
  1992年8月3日,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提高银行结算业务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根据邮电部门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况,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向客户收取的邮费调高。同时规定,今后如遇邮电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各行可相应调整银行邮电费的收费标准。
  1989年4月1日,实行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使用有关结算方式,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三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如给客户造成资金损失,要负责资金赔偿。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报、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承担责任。
  1994年11月1日,施行新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以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
  3.同城转账凭证结算方式
  信用社成立初期,没有开办转账结算业务。机关、团体、医疗卫生事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开户属区人民银行县支行营业所管理,信用社只为农民办理储蓄存款和为入股社员发放贷款。同城转账凭证结算方式,区、乡为支付本公社或同城的生产资料以及商品开出转账付出凭证,信用社受理后核对印鉴无误,为同辖区的收款生产队填制转账收入凭证或对国家机关、团体、医疗事业单位填制特种收入凭证。信用社在办理转账业务时可以一付多收,也可以一收多付。对公业务采取转账,生产队跨区支付同城款项时,信用社受理生产队转账凭证后,再向信用社开户的银行营业所填制转账支票,银行营业所凭信用社转账支票再办理县辖往来汇兑。
  4.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异地托收承付是收款单位(销货单位)根据合同,在发运货物、提供劳务或代垫运杂费后,委托开户银行向外地付款单位(购货单位)收取款项;付款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收货物后,向开户银行承认付款并划转给收款单位的结算方式。分邮寄、电寄2种。结算金额起点为1000元,承付期验单付款3天,验货付款10天,滞纳金按总金额的30‰按日定期扣收。信用社违反规定要处以结算金额每日5‰罚款。人民银行开办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始于20世纪50年代,范围和对象只限集体所有制工商企业以上单位,具体条件为:收付双方订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经济合同;收付双方信用较好,都能遵照合同规定办理;有货物确已发运的证件;此项结算金额起点1000元。付款单位收到开户银行转送的支付通知,必须按承付期履约付款,承付期满即由银行从付款单位账户扣款,划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付款单位提出拒付,需要开户行审查拒付理由,符合结算规定,方可拒付或部分拒付。付款单位无款承付,自承付期(3天)满起,每天按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给收款单位。霍城县农村信用社开办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始于20世纪70年代,先在清水河信用社试办,之后在全县基层信用社展开。1980年4月,人民银行霍城县支行、农业银行霍城县支行规定:社队企业申办托收承付,由信用社审查决定。此项规定实行后,对全县信用社开户企业的销货款回笼,加速资金周转起到了促进作用。1982年11月,农业银行下文重申信用社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只能办理委托收款结算。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规定,关于信用社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问题,自文下发后对疆外的异地托收承付停止办理,对疆内的异地托收承付仍继续办理。1984年3月,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又规定:信用社开户的社队办工业企业办理疆内异地托收承付,须经农行县支行审定并逐笔开具准许办理的证明,方可由信用社签发托收凭证。1988年7月27日,人民银行向国务院提交《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该报告经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后,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于1989年8月1日废止。1990年3月,人民银行在《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中指出:“取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以来,有不少企业不太适应新的结算办法,同时,考虑到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在当前治理整顿期间还有一定作用。因此,经请示国务院,决定自1990年4月1日起恢复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恢复办理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10万元,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1995年6月1日起,农行自治区分行规定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疆外10万元,疆内调整为1万元。赔偿金额按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万分之五计算,承付期限为3天。信用社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此项业务。后随企业经营逐步市场化和新的结算方式不断推出,托收承付结算逐渐被其他结算方式所取代。1988年8月22日,人行总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拟在半年期取消这种结算方式。但由于购销双方习惯多年使用这一结算方式,故暂不取消,只是逐渐为其他结算方式所代替。

知识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霍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霍城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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