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6734 |
| 颗粒名称: | 三、加息、罚息、复息 |
| 分类号: | F832;F8;D92 |
| 页数: | 2 |
| 页码: | 188-189 |
| 摘要: | 1980年4月末,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决定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对企业超储蓄积压和有问题商品贷款加收利息30%,对企业挤占挪用银行贷款加收利息50%。具体实施时间为:自1981年4月1日起,对社队企业放款和农村集镇集体放款的逾期贷款加收利息;自1982年1月起,对企业挤占挪用贷款加收罚息50%;自1984年1月起,对农业贷款也实行逾期加息。 |
| 关键词: | 加收利息 日利率 挤占挪用 人民银行 逾期贷款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霍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霍城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