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率调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732
颗粒名称: 一、利率调整
分类号: F832;F8;F293
页数: 12
页码: 175-186
摘要: 1955年11月11日,人民银行伊犁分行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作出调整。贷款利率由原来的“副业贷款及生活贷款月息12‰,个别社生活、生产放款月息10‰”,调整为月息9.9‰,其余不再作调整。截至1956年2月末,人民银行总行规定,贷款利率一律比照国家专业银行执行。
关键词: 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利率 人民银行 信用社 年利率

内容

1955年11月11日,人民银行伊犁分行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作出调整。贷款利率由原来的“副业贷款及生活贷款月息12‰,个别社生活、生产放款月息10‰”,调整为月息9.9‰,其余不再作调整。截至1956年2月末,人民银行总行规定,贷款利率一律比照国家专业银行执行。
  1961年5月1日,对农业贷款利率,包括对人民公社、生产队、社员个人的贷款利率统一降至月息4.8‰。6月,人民银行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条例(草案)》规定:信用社的存款和放款利率应该参照国家银行利率标准,根据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开展业务的原则来订定。农民个人储蓄在不超过国家银行同种储蓄利率的10%,放款利率在不超过国家银行农贷利率的30%的范围内,根据各社具体情况由理事会拟定,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评论通过,报国家银行备案。
  1962年11月末,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关于农村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信用社的农村储蓄、存款利率应当同人民银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一致。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可略高于人民银行的农业贷款利率。
  1966年,信用社放贷利率原则上同银行一致。
  1985年4月、8月,人民银行对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期限差别利率。信用社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1)农村集体、合作经济和农户的粮食生产贷款,农村贫困户的生活贷款为月息6.6‰。(2)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农村集体合作经济和农户除粮食生产以外的其他种养业生产贷款。非贫困农户的一般生活贷款为月息7.2‰。(3)乡镇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生产设备贷款月息为7.5‰。(4)乡镇企业除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以外的生产设备贷款和个体工业、修理业贷款为月息7.8‰。(5)农村个体、集体和合作经济的饮食业、照相、旅馆等服务业贷款为月息8.7‰。(6)农村个体、集体和合作经济的商业、运输业和建材业贷款,农户购买高档消费品、建房等消费性贷款为月息9.6‰。信用社各项贷款利率可以根据贷款项目的社会效益、利润大小、信用好坏等进行浮动,上浮幅度一般掌握在20%为宜,具体浮动项目可由人民银行县支行确定,信用社执行。对利润水平较高项目的贷款利率也可以接近市场利率。调整后的信用社存贷利率从1985年4月1日起执行。对1985年4月14日以前发生的存款或贷款,采取分段计算利息的办法,即对未到期的贷款或定期存款,4月1日以前按原利率计算利息,4月1日之后按照调整后的利率计算利息,本文下达前已经结清本息,不再补收利息。
  1988年9月1日,信用社对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实行1年、1~3年、3~5年的期限利率。
  1988年9月1日,信用社贷款利率从月息6.6‰~9.6‰调整为月息7.5‰~10.5‰。持股社员由20%调整为30%,持股社员浮动40%。社与社之间调剂资金在7.8‰的基础上双方协定,向外县调剂资金利率在8.7‰的基础上双方商定。县联合社与基层社之间的调剂资金由双方商定。
  1989年3月28日,县联合社贷款基准利率由月息7.5‰~10.5‰调整为月息9.45‰~12‰。
  1991年,固定资产贷款1年以下(含1年)从月息7.8‰调整为7.05‰,1年以上至3年(含3年)从月息8.4‰调整为7.5‰;3年以上至5年(含5年)从月息9‰调整为;5年以上从月息9.3‰调整为8.1‰。信用社准备金利率由月息5.7‰调整为5.1‰;信用社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发展基金存款由月息7.2‰调整为为6.3‰。银行支持信用社贷款由月息7.2‰调整6.3‰以上。是年3月23日,人民银行总行取消3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档次。是年10月28日,人民银行决定从1991年9月1日起,抵押贷款利率按低于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1个百分点执行。
  1993年末,为稳定金融,加强宏观调控,防止经济过热,抑制通货膨胀,人民银行于5月15日、6月21日、7月11日3次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6月21日单独提高期限1年以上的企业技改贷款利率,同时执行按期限分档次利率,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利率调整为:(1)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9.36%调整为年利率10.98%。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及其他设备性贷款1年以内(含1年)由9.18%调整为10.98%;1年以上至3年(含3年)年利率由10.80%调整为12.24%,3年(含3年)年利率由12.06%调整为13.86%,5年以上年利率由12.24%调整为14.04%。并实行按季结息。(2)农业开发贷款、国营农业投资性贷款1~3年以下(含3年)年利率由9.18%调整为年利率10.98%。(3)其他开发性贷款1年以下(含1年)年利率由9.18%调整为10.98%,1年以上至3年(含3年)年利率由10.80%调整为12.24%,3年以上至5年(含5年)年利率由12.06%调整为13.86%,5年以上年利率由12.24%调整为14.04%。(4)林业专项贴息贷款由现行年利率9.36%调整为年利率10.98%。(5)个体手工业、修理业、商业、运输业、服务业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9.36%调整为年利率10.98%。(6)粮、棉、油贷款由现行年利率8.46%调整为年利率10.08%。利差补贴标准和办法不变。(7)民族部门福利工厂贷款由现行年利率7.92%调整为年利率9.54%。(8)民政贸易及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由现行年利率6.48%调整为年利率8.10%。(9)扶贫贴息专项贷款(含牧区扶贫)仍执行年利率2.88%。(10)流动资金贷款由月利率15‰以上(包括15‰)调整为月利率14.64‰。
  1993年末,信用社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36%上调至10.98%;贫困户生活贷款年利率由9.36%上调为10.74%;农户一般生活贷款、生产费用贷款、集体生产费用贷款、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从现行年利率9.36%调整为10.98%;婚丧及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体户工业、商业、运输业、服务业、修理业,建房等贷款从现行年利率11.25%调整为12.63%。固定资产贷款,1年以下(含1年)从现行年利率9.18%调整为10.98%;1年以上至3年(含3年)从现行年利率调整为12.24%;3年以上至5年(含5年)从现行年利率调整为13.86%;5年以上从现行年利率12.24%调整为13.8%。
  1994年12月1日,人民银行对单位住房贷款利率、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作出新的规定。对单位住房贷款利率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3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3年至5年加2.16个百分点;附加还本宽限期每年宽限期另加0.18个百分点;无贷款抵押的另加0.99个百分点。
  1995年1月1日,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上调0.72个百分点,信用社准备金存款年利率9.18%保持不变,信用社备付金存款年利率调整为9.18%、利率调整和贷款计息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8月15日,6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利率为13.44‰,6个月以上贷款利率为16.08‰(月息),新调整利率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从1995年7月1日起,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其中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提高到月息10.05‰,抚恤贷款利率月息分别按期限提高到10.20‰、11.25‰、12.60‰和12.75‰
  从1996年8月23日起,6个月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9.73%调整为9.18%,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10.98%调整为10.08%。个体工商业、运输业、服务业等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10.98%调整为10.08%。民政福利工厂贷款年利率由9.54%调整为8.64%,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年利率由8.10%调整为7.20%。
  从1998年3月21日起,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平均下调0.6个百分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表:6个月以内(含6个月)6.57%;6个月至1年(含1年)6.93%;1~3年(含3年)7.11%;3~5年(含5年)7.65%。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1998年,信用社的短期贷款一律执行6个月至1年期的利率。在规定的年利率7.92%的基础上上浮40%,上浮后的年利率是11.088%,换算成月利率为9.24‰。逾期和挤占挪用贷款的罚息仍按原规定办理。利率调整前发放的贷款仍按协议约定的利率执行。6月12日,霍城县支行根据人行总行银发〔1990〕197号文件精神,同意联社流动资金贷款按现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分档上浮60%以内执行。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联社再作相应调整。
  2000年2月28日,县联合社对信用社入股社员实行贷款优惠利率,即半年内短期贷款(含半年)利率月息为6.045‰、半年以上至1年(含1年)贷款利率月息为6.3375‰、1年以上至3年(含3年)利率月息为6.435‰。逾期加息及挤占挪用罚息保持不变,本办法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2002年2月21日,县联合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
  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对各项存贷利率进行调整提高。
  从2005年起,农村信用社统一使用银监局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各类借款合同文本及各种贷款表格,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必须填制农村信用社农户经济档案表,并建立农户家庭经济档案。发放贷款时,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发放保证、质押、抵押贷款时,除需签订借款合同外,还要签订相应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小额信用贷款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以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借据为法律依据。联保贷款农村信用社除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借据外,还须签订《联保协议书》。各类合同文本及各种表格要按规定据实填写,绝不弄虚作假,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2006年末,县联社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与霍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霍城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按照《伊犁州直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及“小额担保贷款合作协议”实施。担保中心在县联社营业部开设了担保基金专户,首期存入担保基金人民币4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1年以内(含1年)6.3375‰、1年以上6.5325‰计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最低期限为2年。是年,经县联社信贷审批委员会批准同意清水河信用社,芦草沟、兰干、团结路信用分社开办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借款人必须存入开发账户不低于30%的购房款,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保险。借款人连续三期不偿还贷款的,开发商未补缴保证金的,将此笔贷款转入逾期贷款管理,依法收回借款人的房产,并通知开发商回购。开发商必须按借款人贷款金额的5%存入保证金账户。保证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支付给开发商,保证金必须是在借款人全部偿还完贷款后,按最后一期还款凭证做附件,将保证金退还开发商。如果借款人有一期不偿还贷款,从开发商保证金账户中扣划,通知开发商清收并补缴不足保证金金额。
  从2007年3月18日起,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用房贷款基准利率,各期限档次利率上浮水平不变。逾期和挤占挪用的罚息水平不变。人民币贷款的基准利率不变,仍执行2006年8月19日贷款利率。
  从2011年4月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从现行的6.06%上调至6.31%,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知识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霍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霍城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