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6731 |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贷款利率 |
| 页数: | 15 |
| 页码: | 175-189 |
| 摘要: | 一、利率调整;1955年11月11日,人民银行伊犁分行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作出调整。贷款利率由原来的“副业贷款及生活贷款月息12‰,个别社生活、生产放款月息10‰”,调整为月息9.9‰,其余不再作调整。截至1956年2月末,人民银行总行规定,贷款利率一律比照国家专业银行执行。;二、利率浮动;1983年11月3日,农业银行《关于信用社发放“三户”贷款实行浮动利率试点的通知》指出:随着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农、林、牧、副、商、运输、服务业的全面发展,原定的农村贷款利率不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真正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高农村信贷的经济效益,拟对农村贷款逐步实行浮动利率,利率上下浮动幅度为20%。;三、加息、罚息、复息;1980年4月末,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决定对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对企业超储蓄积压和有问题商品贷款加收利息30%,对企业挤占挪用银行贷款加收利息50%。具体实施时间为:自1981年4月1日起,对社队企业放款和农村集镇集体放款的逾期贷款加收利息;自1982年1月起,对企业挤占挪用贷款加收罚息50%;自1984年1月起,对农业贷款也实行逾期加息。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霍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霍城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