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值储蓄贴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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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729
颗粒名称: 二、保值储蓄贴补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2
页码: 173-174
摘要: 1979年7月25日,人民银行新疆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社补贴利差及其计算方法的通知》,从4月1日起将信用社“社员定期存款”会计科目分设4个2级账户,银行按季给信用社补贴利差,信用社必须编报“社员定期存款利差补贴申请表”,霍城县辖区信用社收回生产队设备贷款,银行按季给予月息1.5‰的补贴。
关键词: 保值贴补率 定期储蓄存款 人民银行 信用社 保值储蓄

内容

1979年7月25日,人民银行新疆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社补贴利差及其计算方法的通知》,从4月1日起将信用社“社员定期存款”会计科目分设4个2级账户,银行按季给信用社补贴利差,信用社必须编报“社员定期存款利差补贴申请表”,霍城县辖区信用社收回生产队设备贷款,银行按季给予月息1.5‰的补贴。
  从1988年9月10日起,对城乡居民3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贴补,县联合社开办保值储蓄,按月公布人民币长期保值贴补。
  1990年6月至1991年11月,由于物价持续平稳、保值贴补率连续18个月为零,人民银行决定自1991年12月1日始不再办理保值储蓄业务。在此之前存入的3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给予保值。保值贴补率为零时不再按月公布贴补率。
  1992年12月1日,保值储蓄首次停办。
  从1993年7月11日起,恢复保值储蓄业务,对1991年12月1日(含1日)以后存入的3年、5年、8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保值期从1993年7月11日至存款到期为止,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计算保值贴补率。对1991年12月1日之前存入的3年、5年、8年期定期储蓄存款,仍按1988年9月10日开办保值储蓄时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值,在保值期内分别按13.14%、14.94%、17.64%的年利率计付利息。
  1994年4月到期的3年、5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原定期既为保值期。对1994年4月末到期的8年期定期储蓄存款,从1988年9月10日起,直至存款到期日为止为保值期,在保值期内,均按4月份的保值贴补率予以保值贴补,贴补率为5%,换算成日贴补率为1.5%÷360=0.04167‰(如果保值贴补率5月有变动,那么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执行)。
  1996年4月1日,再次停办保值补贴。
  保值储蓄到期支取时,金融机构除了支付存款利息外,还要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补贴率给付利息。信用合作社的保值补贴由其自理,给信用合作社发展造成很大负担。为支持信用合作社消化历史包袱,1993年3月1日,《储蓄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利率改按1年期以内(含1年)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活期存款利率的调整执行时间为1993年7月1日。《储蓄管理条例》对1991年12月1日(不含1日)之前存入的3年、5年、8年期定期储蓄存款,仍按1988年9月10日开办保值储蓄业务时的有关规定给予保值,在保值期内分别按13.14%、14.94%、17.64%的年利率计付利息。
  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对试点地区的亏损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的,由国家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在信用社深化改革时期,为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县联合社安排专班专人主抓此项工作,与财政、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与沟通,确保全县信用社各项改革扶持政策资金顺利落实到位。

知识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霍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霍城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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