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6699 |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其他贷款 |
| 页数: | 3 |
| 页码: | 157-159 |
| 摘要: | 一、社团贷款;2009年末,县联社牵头与伊宁市联社办理了社团贷款手续,向伊犁恒辉公司清水淀粉厂发放贷款1000万元,其中霍城县联社出资200万元,占20%。霍城县联社对该笔贷款没有进行封闭式管理,致使该淀粉厂在取得贷款后将600万元上转总公司挪用,淀粉厂不能正常生产,在取得贷款不到90天的时间里该厂停产处于倒闭边缘,是年7月霍城、伊宁市两家联社向伊犁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伊犁恒辉公司偿付贷款1000万元,利息383.9万元。;二、住房按揭贷款;2007年末,为解决县联社内部职工住房、购车及子女上学困难等问题,经霍城县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通过,同意给内部职工发放消费性贷款,具体办法:县联社内部职工必须是因住房、购车或子女上学等消费性支付困难,可以申请消费性贷款。内部职工消费性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期限最长为5年,利率按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还款方式为按月或季归还贷款本息。县联社内部职工申请消费性贷款,全部上报县联社信贷股审查,经贷审会审批。;三、政策性再就业贷款;2000年末,为解决霍城县下岗职工再就业和自主创业,根据霍城县政府有关文件,以及与县社保局和财政局达成的协议,当年为霍城县下岗职工再就业和自主创业累计贷款1200万元,占全县累计投放贷款的10%。;四、城镇居民生活贷款;2007年末,为解决霍城县在职公务员、教育事业职工、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住房、购车及子女上学困难等问题,经霍城县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研究通过,同意发放消费性贷款,具体办法:在职公务员、教育事业职工申请贷款按相关规定执行,信用社内部职工必须是因住房、购车及子女上学等消费性支付困难,可以申请消费性贷款。内部职工消费性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期限最长为5年,利率按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五、安置帮教扶助贷款;2011年末,县联社与霍城县安置帮教扶助基金达成安置帮教扶助协议。协议原文是: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霍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霍城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