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转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644
颗粒名称: 二、转让
分类号: F426;F832;T
页数: 1
页码: 117-117
摘要: 建社初期《章程》规定,社员持有的股金,经向信用合作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继承。1984年,根据新的信用社章程规定,社员持有的股金,需向信用合作社提出相关证明和书面报告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继承与赠予。
关键词: 书面报告 理事会 信用合作社 书面申请 办理登记手续

内容

建社初期《章程》规定,社员持有的股金,经向信用合作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继承。1984年,根据新的信用社章程规定,社员持有的股金,需向信用合作社提出相关证明和书面报告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继承与赠予。
  社员转让股金要向信用合作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办理退股手续。
  2006年始,社员持有的股金,需向信用合作社提出相关证明和书面报告,经理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资格股退股或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事项向联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知识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霍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霍城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