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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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643
颗粒名称: 一、退股
分类号: F832;F426;F8
页数: 2
页码: 116-117
摘要: 1951年,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中规定,社员申请退社,须于年终结算一个月前提出,并于决算后一个月内退还其股金,如有亏损,按股扣除;如有红利,按股发给。还规定,社员迁移时,经理事会许可,于一个月内退还其股金;社员死亡,股金退还给其合法继承人,并负盈亏责任。
关键词: 一个月 农村信用社 资格股 理事会 财务决算

内容

1951年,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中规定,社员申请退社,须于年终结算一个月前提出,并于决算后一个月内退还其股金,如有亏损,按股扣除;如有红利,按股发给。还规定,社员迁移时,经理事会许可,于一个月内退还其股金;社员死亡,股金退还给其合法继承人,并负盈亏责任。
  1984年末,对原有股金逐人、逐户、逐年进行清理,落实到人头,无法落实的分别登记予以保存。换发社员证时,明确原有的股金证作废。对迁移住址或转为城镇居民的,经本人同意,转移到新住地址的信用社或予以退股。根据《章程》规定:社员自愿退股需要在年终决算前1个月提出,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如本社发生亏损则按股扣除。社员死亡将股金退还给其合法继承人,退股后收回社员证。
  2004年,农村信用合作社遵循“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
  2006年末,社员持有的股金,经理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资格股退股或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事项向联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2010年4月19日,经县联社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农村信用社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股:(1)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2)不存在本办法十六条所列情况。(3)持股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4)经理事会同意。
  农村信用社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1)农村信用社当年亏损。(2)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2011年1月9日,经联社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对持股比例不达标,即股金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进行清退转让。

知识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霍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霍城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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