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06642 |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股金退让 |
| 页数: | 2 |
| 页码: | 116-117 |
| 摘要: | 一、退股;1951年,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中规定,社员申请退社,须于年终结算一个月前提出,并于决算后一个月内退还其股金,如有亏损,按股扣除;如有红利,按股发给。还规定,社员迁移时,经理事会许可,于一个月内退还其股金;社员死亡,股金退还给其合法继承人,并负盈亏责任。;二、转让;建社初期《章程》规定,社员持有的股金,经向信用合作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继承。1984年,根据新的信用社章程规定,社员持有的股金,需向信用合作社提出相关证明和书面报告方可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继承与赠予。 |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霍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霍城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