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622
颗粒名称: 四、福利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4
页码: 97-100
摘要: 1954年末,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后,信用合作社职工享受公费医疗、病假、产假、探亲假、丧葬补助费等福利待遇。
关键词: 效益工资 联合社 信用合作社 医疗费 信用社

内容

1.津贴
  1954年末,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后,信用合作社职工享受公费医疗、病假、产假、探亲假、丧葬补助费等福利待遇。
  1964年6月5日,农业银行、国家劳动部下发《关于信用合作社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的联合通知》。指出:信用合作社脱离生产专职干部的工资标准,由分行和劳动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示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协商拟定,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1978年4月6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信用合作社正式职工上大学能否带工资的问题》的函复,同意信用合作社正式职工上大学工资照发。
  1980年8月29日,《关于信用合作社职工口粮供应问题的报告》称:信用社职工的管理、政治待遇、福利待遇和口粮要同银行职工一致。
  1986年7月12日,伊农银(86)信合字第16号文件规定:自1月起,信用合作社脱产职工每人每月发给书报费3元,1992年9月1日起调整为10元/人/月。在职职工洗理费由原来的5.5元/人月调整为12元/人/月。
  1987年4月4日,《关于对1986年部分亏损信用合作社职工发适量奖金的通知》规定:按照六项经济指标考核,按年终决算报表有关数据计算得分在70分以上(含)者按工资额一个半月记奖,得50分以上者(含)按工资额一个月记奖,30分以上者(含)按工资额半个月记奖,30分以下的不记奖。该奖金从公积金科目中列支,无公积金的社不得开支,不能平均分配。
  1987年6月13日,《关于信用合作社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1)外勤(包括对分社的会计辅导员)每月4.5元(折每日0.18元),小车司机每月3元(折每日0.12元),大车司机每月4元(折每日0.16元),会计、会计辅导、稽核人员每月0.6元(折每日0.02元),出纳仍按过去规定执行。(2)每月初发放上月的劳保费,外勤人员按外出天数计发,其他人员按出勤天数计发。(3)亏损社、微利社可适当降低发放标准,具体由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决定。(4)劳保用品改发现金后,一律不得购置任何公用劳保用品,现存的劳保用品一律按质折价出售,价款收入劳保用品账户,本规定自1987年7月1日执行。
  1988年末,合同制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继续停工的医疗期为:工龄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为六个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为九个月;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为十二个月;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为十五个月;二十五年以上的为十八个月。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参照国发(1981)52号文与本单位原固定工同等对待。
  1989年5月末,农业银行县支行制定《福利基金提出使用暂行办法》:信用合作社按照职工标准工资的4%提取福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提取的福利基金用于个人补助20%,集体留用80%,用于个人的部分报县支行工会审批备案,用于集体的部分可根据理事会章程通过所在地工会小组一同研究使用。信用社福利基金使用每半年书面向支行工会汇报一次,年终写出总结。1989年联合社为了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凡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文凭或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正式毕业证书的可报销学费。
  从1992年1月1日开始,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工会补贴由原来的0.5元/人/年调整为1元/人/年。从10月1日开始,地区生活补贴由1987年8月1日执行的26%,调整为36%。
  从1992年1月1日起,信用合作社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一年以上的代办员)缺勤者,按天数计扣补助费,上年亏损的可按补贴标准计提,转存暂收科目,待年底扭亏为盈时,报请信合股批准后一次性发放。每月补贴天数按25.5天计算,每天补贴1.5元。从4月1日起,粮油补贴由1991年5月1日执行的汉族8元/人/月、少数民族9元/人/月,调整为汉族13元/人/月、少数民族14元/人/月;从9月1日起,在职职工洗理费由原来的5.5元/人/月调整为12元/人/月,书报费由1986年1月的3.00元/人/月调整为10元/人/月(合同制员工从进社第七个月起算)。从10月1日起,煤炭补贴由原来的2元/人/月调整为5元/人/月。12月16日,伊农银〔1992〕信合字第83号文件规定:自1992年6月1日起对信用社职工实行岗位津贴。凡工龄满25年(在信用社工作满10年),每月28元,满20~25年21元/月,其他人员16元/月。是年8月20日根据州农银〔1992〕信合字第55号文件精神,为保证信用社职工正常工作,解决工作与就餐时间的矛盾,决定对信用社职工实行误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按25.5天计算,每天补贴1.5元,每月38.25元。执行时间从1992年1月1日起计发。1996年又增加到每月240元。
  从1993年1月1日开始,坚持正常工作的职工交通费由1991年1月1日的6元/人/月调整为9元/人/月。3月1日,在职复核员的复核费由6元/月调整为10元/月。在职出纳员的出纳费由9元/月调整为20元/月。3月1日,在职押运人员的押运费由1991年1月1日制定的10元调整为20元;超过8小时值班守库人员的守库费由1991年1月1日制定的2元/月调整为3元/月。
  从1994年开始,信用合作社固定职工退休金和遗属定期生活补贴不再实行统筹的办法(或由信用社直接管理),由各联社研究决定。
  2000年11月20日,县联合社下发《关于信用社职工缴纳养老统筹费的通知》指出:个人缴纳养老统筹费的范围为联社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代办员不在此列;个人缴纳部分按档案工资的相应比例缴纳。1994年、1995年的缴纳比例为2%。1996年的缴纳比例为3%。1997年、1998年的缴纳比例为4%。1999年、2000年的缴纳比例为5%。
  2001年2月10日,下发《关于县联合社营业部员工实行双休日的决定》。内容如下:根据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联合社决定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双休日工作制度。联合社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在确保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实行一周五天的工作日制度。联合社营业部、所属各分社要求做到一年365天开业,同时实现每个员工每周五个工作日制度。其他各营业网点在不耽误营业的前提下,同样实行一周五个工作日制度。员工的休息时间可以实行轮休,也可以实行连续休息,具体方法由各分社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2008年,增加学历、职称和工龄等三项津贴。学历津贴。凡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文凭或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并持有正式毕业证书的可享受此项津贴(专业证书必须持有自治区人事厅颁发的同等学力待遇证书),从取得证书的次月享受此项津贴。高中30元,中专40元,大专80元,本科或双大专120元,双本科或研究生班毕业180元,双学士或硕士研究生240元,博士研究生300元。职称津贴。经确认,凡取得经济、会计、法律、政工及计算机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从事工勤岗位的驾驶员、打字员等考取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的,经联社聘任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职称津贴。员级40元,助理级80元,中级140元,高级220元。初级工30元,中级工60元,高级工100元,技师140元。工龄津贴。从员工参加工作的当年开始,按每年5元标准计发,工龄计算等于当前年份减参加年份加1,间断工龄扣除。员工每月工龄津贴=工龄×5元。工龄津贴每年1月1日调整。效益工资按完成本年计划利润额和超额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按照自治区联合社每年评定等级社标准的比例提取。如2008年联社按A类社,完成计划利润额的按25%提取;超额完成利润的按30%提取。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联社所有在岗员工的考核分配,凡未上岗人员均不参加效益工资分配。联社根据多贡献、多创利、多收入的原则,适当拉开单位与单位、岗位与岗位、同岗位员工与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效益工资提取总额的1%~3%可用于奖励联社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效益工资的分配,副职可按正职的80%比例掌握。部门负责人可按联社领导副职的60%比例掌握。联社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工资总额,控制在本联社年人均工资水平的2~3倍。效益工资核发每月按当年计划利润提取效益工资的平均数乘以各岗位系数,每月发放60%,其余到年终会计决算确定当年实际利润,提取效益工资后再予一次性补发或扣除。
  2.住房基金
  2001年末,根据伊犁州农金办要求,从10月开始,信用社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5%扣缴个人住房基金,信用社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从费用中提留。
  2002~2007年,信用社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10%扣缴个人住房基金,信用社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从费用中提留。
  2008年末,信用社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12%扣缴个人住房基金,信用社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2%从费用中提留。以上个人扣缴的住房基金和信用社提留的住房基金统一按职工花名册,上交于县级住房基金办公室。
  2002年,根据伊犁州农金办要求,信用社职工凡是没有参加房改的,一次性按工龄每年补贴1000元,最高限为30年即30000元。全县信用社当年列支了260多万元住房补贴。
  3.企业年金
  2011年11月11日,为了保障和提高农村信用社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和水平,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改善员工薪酬福利结构,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从1月1日起建立企业年金。年金基金由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费。企业缴费按上年度全体员工工资总额的8%提取,再按员工上年月工资8%分配。个人缴费按本人劳务工资总额的2%缴纳。
  4.医疗保险
  1962年11月末,中央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信用合作社干部待遇按照人民公社同级干部的待遇标准执行。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正式纳入国家干部行列中,因此信用社的干部医疗费比照国家干部执行。1980年,信用社干部工资类别实行行政类别和1993年套改为行员级别类后至1994年没有改变这一规定。1995年,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转发农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关于《伊犁农村信用社医疗费包干管理办法》,该办法1995年开始执行。医疗费来源:职工医疗费按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9%计提,其中70%用于在职职工医疗费,30%解决住院或其他以外医疗补助(不含退休职工医疗费)。职工医疗费按工龄核定,年末一次性发给个人。标准为:工龄不满5年的每年300元,工龄5年至9年的按360元,10年至14年按420元,15年至19年按480元,20年至24年按540元,25年至29年按600元,30年以上按660元计发。住院费报销规定:住院费超过本人一次性包干医疗标准部分,按工龄及比例报销,如25年工龄者住院费800元,计算公式(800-600)×55%+600=710元。未超部分全额报销。住院费报销标准:工龄在10年以下(不含10年)按35%报销;10年至14年按40%;15年至19年按45%;20年至24年按50%;25年至29年按55%;30年以上按60%报销。住院人员必须有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在联合社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方可报销。转院须出具转院证明经联合社批准,住院费方可报销。退休人员医疗费比照在职职工包干标准执行。信用社实行了按个人工资比例计提医疗费和交纳医疗保险后,医疗费包干管理规定于2000年停止执行。个人医疗费按月工资的2%计提,单位按个人月工资的8%计提,大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个人交纳120元,单位按每人每年120元计提。
  5.休假制度
  (1)法定休假制度
  1991年末,县联合社转发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信用社实行员工休假制》,执行时间从1991年8月15日开始。执行的范围是信用社的正式职工(固定工、合同制工)。休假期限规定:参加工作在5年(含5年)至19年的职工,每年带薪休假10天,参加工作在20年以上者,每年带薪休假14天。休假日不含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当年疗养、休养及探亲的时间,超过本人应休假的天数,不再享受休假,未超过者,补足休假天数。病假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事假超过20天者不再享受休假。因工负伤住院不影响休假。该休假制度一直执行到2005年止。
  (2)强制休假制度
  2008年末,县联社根据自治区联社规定的员工强制休假制度,转发并强调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及强制休假制度。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是指信用联社会计主管、微机管理员、重要凭证管理员、库房管理员、经警保卫人员、票据交换员和基层各单位的主任、信贷员、委派会计、出纳员、微机操作员、联行结算员。主任岗、会计岗在同一单位连续任职期限超过三年调离岗位,连续从事其他岗位满三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五年)的人员岗位轮换。县联社机关重要岗位人员休假,由联社主任安排,在股室之间调剂顶岗;信用社主任休假,由联社主任安排,并明确临时负责人;信用社职工休假,由联社安排,在内部之间调剂顶岗;信用社人员休假,由信用社主任调剂安排,保证双人临柜。岗位轮换及休假先移交后离岗,先稽核后上岗。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对强制休假的人员,休假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强制休假期间个人待遇不变。休假结束后,应到联社办公室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妥续假手续。对不安排轮岗未轮岗,造成员工抵触情绪不服从安排,并有严重违规违纪或发生案件的,将追究主任责任;强制休假对象稽核不及时,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案件或不按稽核程序、走过场,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反映问题避重就轻,将追究稽核人员责任;对顶岗代班人员在代班期间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事假的审批程序和扣款制度;信用社的职工请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按级报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视做矿工。

知识出处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霍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5

今年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六十周年,为全面展现六十年来新疆金融发展史的一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专门成立了修志办,拟出版一套新疆农村信用社志书。本书便是其中的一本。本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霍城农村信用社在各个时期的历史进程,对今后信用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起着存史资政、传承文明、借史鉴今的重要作用。志书全面记述了霍城县农信社五十八年发展史的方方面面。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