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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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392
颗粒名称: 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3
页码: 464-466
摘要: (1972年6月1日)
关键词: 中国人民银行 贫下中农 社员代表大会 信用站 信用合作社

内容

(1972年6月1日)
  总则
  第一条 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是在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资金互助组织。
  第二条 信用合作社必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积极组织农村闲散资金;帮助社队开展“农业学大寨”群众运动,贯彻“以粮为纲,全面发展”方针,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支持贫下中农社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活动,巩固农村社会主义金融阵地。
  社员
  第三条 凡在信用合作社社区内的人民公社社员均为信用合作社社员。
  第四条 社员应向信用合作社缴纳入社费和股金(社员个人或按户入股均可,确有困难的可免缴股金)。迁出死亡户退还股金。
  第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由社员推选代表组成,每年开会一次。
  第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通过和修改社章;协商推选贫下中农为主体的信用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信用合作社脱产干部和主任人选;审查和通过信用合作社工作报告、业务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各项制度等。
  第七条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信用合作社的业务经营和信用合作社干部有审查、批评、建议的权利;享受贷款的权利;宣传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协助信用合作社开展业务的义务;与高利贷作斗争的义务。
  组织
  第八条 信用合作社实行党委一元化领导,贫下中农管理。
  信用合作社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金融政策、资金计划和利率,在业务工作上由人民银行领导。
  第九条 人民公社建立信用合作社,业务量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信用分社,根据需要在生产大队建立信用服务站,人民公社信用合作社统一核算,统一调剂资金使用,统一领导信用分社、信用站的工作。
  信用合作社、信用分社设脱产干部,信用站设不脱产的业务员。
  第十条 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协商推行的意见,在人民公社党委领导下建立以贫下中农为主体的信用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社员代表大会的权力。管理委员会每年最少开会两次,具体研究讨论信用合作社的工作,监督检查信用合作社执行政策、开展业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信用站成立贫下中农为主体的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检查信用站的工作;协商推行信用站的业务员;批准社员个人贷款。
  第十二条 在生产队由社员群众推选信用代表,宣传金融政策,代办信用站的业务。
  业务
  第十三条 信用合作社办理社员储蓄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队企业的集体存款。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以在信用合作社开户的其他存款。
  信用合作社吸收存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要宣传“备战、备荒、为人民”“勤俭办社”“勤俭持家”方针,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筹集资金。
  社员群众在信用合作社的存款永远归个人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信用合作社吸收存款要加强服务,方便存取,贯彻“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并为储户保密。
  信用合作社不办理实物存款,不代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扣款,不办任何专项存款。
  第十四条 信用合作社办理对农村社队基本核算单位、社队办企业的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贷款。
  信用合作社发放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社队贷款办法。信用合作社发放贷款要贯彻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和“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的原则,要坚持落实债务、有借有还、加速资金周转,将信用合作社资金用活。
  第十五条 信用合作社办理社员群众生产、生活贷款,信用合作社发放社员贷款,要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有利于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有利于“勤俭持家”、破除“四旧”。
  第十六条 信用合作社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业务。
  第十七条 信用合作社在保证存款户提取的前提下可以充分运用本社的股金、积累和吸引的各项存款发放贷款。资金多余转存银行,临时发生困难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十八条 设有脱产干部的信用分社办理的业务与信用合作社相同,生产大队信用服务站只办理存款和社员个人贷款。
  财务
  第十九条 信用合作社实行“勤俭办社”“民主办社”的原则,按年度编制财务预算与决算,经社员代表大会或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信用合作社主任按预算审批开支。
  信用合作社应向国家银行及时如实地报送计划、统计、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信用合作社的纯益转作积累,充实本社资金。信用合作社的亏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和补贴办法,经批准后由银行给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社员股金按定期存款利率按年付息。
  第二十二条 信用合作社的资金独立,信用合作社(站)的账款坚持日清月结,不错不乱。要认真执行会计、出纳制度,会计、出纳人员离职时应在监交情况下,对经办账款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信用合作社的资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抽调和挪用。
  干部
  第二十四条 信用合作社干部要认真读马克思列宁的书,读毛主席著作,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坚持政治挂帅,贯彻党的路线和政策,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信用合作社的脱产干部按编制名额配备。信用合作社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执行国家的规定。信用合作社干部的工资和信用站不脱产的业务员,因做信用工作的误工补贴均由信用合作社开支。

知识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100余万字,其内容涵盖伊宁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失误、有成绩、有经验、有教训。读之则饱览全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坎坷履历及辉煌征程;展现信合人辛勤创业,斑斓多彩的历史画卷;又可为后人探索信合事业的发展,研究金融价值规律,货币固定等价物流通中的利率杠杆作用,提供借鉴。此书作为一部金融业的资料性专著,则不愧为一部资政之书,定会起到“资治、存史、教化、育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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