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息核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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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287
颗粒名称: 一、利息核算
分类号: F832;F812;F426
页数: 3
页码: 309-311
摘要: 1980年,市各信用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成果与职工利益挂钩,经营好、盈余多的信用合作社,职工福利待遇可以高于银行,有盈余的信用合作社提留企业基金,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奖金。信用合作社在执行两套利率以前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由银行补贴。从执行两套利率之日起,除政策性的利差补贴外,银行不再补贴利差和亏损,但在执行新利率之前的定期储蓄和贷款仍按现行规定由银行补差。
关键词: 应收未收利息 信用合作社 应付利息 应收利息 贷款本金

内容

1980年,市各信用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成果与职工利益挂钩,经营好、盈余多的信用合作社,职工福利待遇可以高于银行,有盈余的信用合作社提留企业基金,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奖金。信用合作社在执行两套利率以前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由银行补贴。从执行两套利率之日起,除政策性的利差补贴外,银行不再补贴利差和亏损,但在执行新利率之前的定期储蓄和贷款仍按现行规定由银行补差。为简化手续,信用合作社可将执行新利率以前的定期储蓄和放款利差一次结清,由银行分批进行弥补,最长不超过3年补完。
  1984年10月10日,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加强信用社经济核算改进财会制度及办理1984年决算的通知》规定:从1984年起,信用合作社将平均利率和存款成本计算结果每半年逐级汇总上报分行,下半年按全年度的随同每年的决算报表上报。
  1988年11月24日,农业银行总行下发《关于调整会计科目及办理一九八八年度信用社决算工作的通知》第二部分第四条规定,凡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信用合作社,为不影响承包目标,只要求将当年的应收(贷款一律不计应收利息)应付利息计算正确,而不考虑以前年度应收应付利息计算正确与否。
  1989年6月2日,农业银行总行下发《关于调整信用社年终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利息计算方法的通知》,决定从1988年12月1日起,将逐笔计算应付未付利息方法改为使用平均余额计算方法,集体定期存款和定活、定期、保值储蓄存款的利息支出,部分存入年份一律在支取年度的“094各项利息支出”科目中有关利息账户中列支,已在“084应付未付利息”科目中列支的利息一律冲正。每年11月底计算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利息,计算的各项数据从上年的12月1日至本年的11月30日止。应收未收利息的计算范围:信用合作社存入银行定期存款当年未提取的部分和当年未收到分红的投资款项及认购的各种证券、按规定的利率或投资分红的比例逐笔计算,各种贷款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也不允许办理立据收息,对到逾期贷款要收回本息,个别还不清本的可按年收息,对跨年度不到期贷款也可实行按年收息,按年收息日改为12月20日止,12月21日起并入下年计收。应付未付利息计算的范围:农村集体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和保值储蓄存款未兑付部分。平均余额计算公式为:××存款应付未付利息=(××存款平均余额×12月×平均利率)-当年××存款实付利息。
  1990年,市联合社应付利息的计提范围,所有定期储蓄存款(包括002、003、007、010科目)统一按1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定期保值储蓄存款应付贴补息的计算标准,执行财政部规定专业银行的计提标准2%,不得突破。应收未收利息的计提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信用合作社财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6年,市联合社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停办新的保值储蓄业务及《贷款通则》(试行)有关规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对3年期以上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不再实行保值,但对4月1日以前存入的3年期以上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仍按原定办法继续给予保值。信用社“2152保值定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内容不变,但对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不再给予保值的3年期以上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纳入“2151定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2152保值定期储蓄存款”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2003—2005年,市联合社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应付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规定,2004年应冲减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在当年年底前全额冲减当期应收利息,当年应付利息的提取应按各档次存款现存利率计提。对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以支付实付利息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损益。
  2007年9月25日,市联社规范贷款结息方式及计息标准,贷款结息必须按合同约定实行按月、按季或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按月结息的,每月20日为结息日;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应收利息核算: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以内(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贷款本金逾期90天以内(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已纳入损益的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同时将冲回的表内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本金,其已纳入损益的应收利息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同时将冲减的表内应收利息和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复利计算: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按月或按季(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逾期、挤占挪用贷款利息计算: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挤占挪用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执行,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其他规定:诉讼贷款从诉讼之日起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纳入表内或表外核算,只做账外备查登记。法律执行后根据收回款项情况,对应收利息进行清收;历年原各法人执行的罚息利率不统一的,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无合同约定的按附表分段执行(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按30%加收罚息,2007年1月1日起按50%加收罚息);依据有关规定确认为呆账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但应加强管理,做账外备查登记。
  贷款计息有关要求:表外应收利息必须按月或按季(合同约定计息方式)计算入账;历年明细不清,必须按规定重新计算,分户纳入表外核算并将过去计算不正确的进行红字冲销。每户贷款台账后必须附贷款收息表,详细记录贷款收息、表内应收和表外应收利息情况。
  2010年,市联社对年底挂账贷款利息的账务处理进行规范。利随本清贷款,3月20日前利息未收回的,需于3月20日将年底挂账利息做冲账处理,账务处理为贷:5011(红字),贷:1321(蓝字)。其他贷款的挂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其已纳入损益的应收利息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同时将冲减的表内应收利息纳入表外核算,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以后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全部纳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以内(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已纳入损益的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同时将冲回的表内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其后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均应纳入表外核算。
  2012年7月25日,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计利息、应收利息的会计核算,自治区联社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计利息、应收利息核算办法》,规定贷款分为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应收利息分为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表内应收利息为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含90天)存在的已计提未收回的欠息;贷款本金未逾期,但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含90天)已计提未收回的欠息,均纳入当期损益核算。表外应收利息为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存在的已计提未收回的欠息;纳入表外核算前,冲减挂账表内的应收利息与当期损益,再纳入表外核算。表内、外应收利息的复利,纳入表外应收利息核算,待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对按规定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免息的贷款,在停息、免息期间内按不计息不收息的原则进行核算;在减息期间内按减息后的实际利率进行核算;在缓息期间内按计息不收息的原则进行核算。

知识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100余万字,其内容涵盖伊宁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失误、有成绩、有经验、有教训。读之则饱览全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坎坷履历及辉煌征程;展现信合人辛勤创业,斑斓多彩的历史画卷;又可为后人探索信合事业的发展,研究金融价值规律,货币固定等价物流通中的利率杠杆作用,提供借鉴。此书作为一部金融业的资料性专著,则不愧为一部资政之书,定会起到“资治、存史、教化、育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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