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利率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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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207
颗粒名称: 二、贷款利率政策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4
页码: 241-244
摘要: 1954年,伊宁市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比照国家专业银行利率执行,存放款利率一律为月息7.5厘,鼓励自存自放。
关键词: 流动资金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 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 贷款利率

内容

1954年,伊宁市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比照国家专业银行利率执行,存放款利率一律为月息7.5厘,鼓励自存自放。
  1959年1月8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调整利率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59年1月1日起,对工业、农业、商业贷款利率统一按月息6厘计算,之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在收回时实行分段计息,人民公社信用部对社员个人贷款也统一按月息6厘计算。
  1970年7月25日,全国财政银行工作座谈会决定,从1971年起,支持地方“五小”工业贷款,调整银行贷款利率,利率总水平下降30%左右。
  1975年5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凡社、队办的农业性质的企业,直接为农业服务的企业以及粮、棉、油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可以按照农业贷款利率执行。
  1980年8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在关于信用合作社问题中提出:信用合作社的利率和银行可以不一样,贷款利率不一定那么低,金融事业不能亏损,支农不能搞恩赐观点,不能搞成救济性的。
  1981年1月6日,根据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决定,对城镇知青个体经营户贷款在开业的两年内贷款按月息3.6‰计息。1月29日,国务院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可以略高或略低于国家银行利率。农村信用合作社变更利率委托农业银行审批,外批贷款利率委托中国银行拟定。3月3日,农业银行总行《对信用合作社的利差补贴、费用补贴和亏损补贴问题的通知》规定:“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低于四厘二的,按实际收回的利息数计算,由银行补到四厘二,仍按去年规定执行。”
  1982年1月1日,信用合作社实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
  1983年9月27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贷款的利率及利息计收方法的通知》,对使用发展少数民族经济贷款利率实行优惠。
  1984年1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调整各项农业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城市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是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要求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银行的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贷款利率可以浮动。
  1985年,信用合作社各项贷款利率可以根据贷款项目的社会效益、利润大小、信用好坏等进行浮动,上浮幅度一般掌握在20%,对利润水平较高项目的贷款利率也可接近市场利率。4月1日,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对信用合作社6项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上浮幅度20%。具体为:农村集体、合作经济和农户的粮食生产贷款、农村贫困户的生活贷款月息6.6‰;乡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农村集体、合作经济和农户除粮食生产以外的其他种养业生产贷款、非贫困农户的一般生活贷款月息7.2‰;乡镇企业属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生产设备贷款月息7.5‰;乡镇企业除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以外的生产设备贷款和个体工业、修理业贷款月息7.8‰;农村个体、集体和合作经济的饮食业、照相、旅馆等服务业贷款月息8.7‰;农村个体、集体和合作经济的商业、运输、建材业贷款,农户购买高档消费品、建房等消费性贷款月息9.6‰。8月1日,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1988年4月1日,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调整。9月1日,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在执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浮动,由20%调整为30%,超过30%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审批。
  1990年3月11日,贷款利率调整。3月21日,执行中国农业银行统一贷款利率,信用合作社可在此基础上实行浮动。8月31日,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调整。
  1991年,农业银行支持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信用合作社的支农贷款,年利率按7.92%执行。5月8日,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调整。
  1993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提高各项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0.82个百分点,城市信用合作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30%,农村信用合作社最高上浮幅度60%。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银行支持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7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再次提高各项贷款利率,城市信用合作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50%,农村信用合作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60%。
  1994年1月1日,农村信用合作社各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调整。1月7日,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下发《关于调整农村信用合作社各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通知》,农村信用合作社各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律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即年利率10.98%执行。
  1995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7月1日,再次调整各项贷款利率。8月22日,农业银行各项贷款利率调整,信用合作社各项贷款基准利率比照农业银行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平均上调0.24个百分点。
  1996年5月1日起,各项贷款年利率在正在施行的基础上平均下调0.7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合作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60%下降到40%。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再次降低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2个百分点。
  1997年2月14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短期贷款利率执行1年期贷款利率档次,可以上浮。3月12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下发通知,集体、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的短期贷款,一律执行1年期利率档次。其他贷款执行期限利率档次均按照“根据贷款期限选择同期利率档次”的基本原则执行。10月23日,贷款年利率平均下调1.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合作社短期贷款(含农户短期贷款)统一执行期限档次利率(含浮动)。12月11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短期贷款统一执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1998年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7月1日,再次调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10月31日起,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到50%。年内,信用合作社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对小型企业贷款利率上浮由40%扩大到50%。
  1999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降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
  2002年2月21日,人民银行降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平均下调0.5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相应下调,降低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再贷款利率,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相应下调。
  2004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时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并允许存款利率下浮,对贷款进行调整定价,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这期间贷款利率的下限是下浮10%,即基准利率的0.9倍。
  2006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8月19日,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内,伊宁市联社在全辖范围内完成统一贷款利率定价工作。
  2007年3月,市联社在对当地金融市场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后,率先对现有贷款利率进行全面下调,调整幅度在20%左右。
  2012年6月8日起,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上限仍是基准利率的2.3倍。
  利 率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得到的利息额与生息本金之比,它反映的是一段时期内的资金价格,是以相对数表示量的概念,表示为日利率、月利率或年利率.利率由众多经济与非经济因素决定,反过来也对众多经济变量发生作用,利息是信用关系成立的条件,利息的存在使得信用关系得以产生、发展、壮大,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利率可以起到经济杠杆的作用,根据时代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改变适当进行调整。抑制通货膨胀,要提高利率;促进经济增长,则要降低利率。
  保值补贴利率
  保值储蓄存款是当物价上涨到一定幅度时,银行对储户的存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一定保值补贴的储蓄方式。保值储蓄补贴的比率就是物价指数高于储蓄利息的部分。在通货膨胀的背景下,保值储蓄能保证储户的利益不受侵蚀,稳定储蓄的功能得到发挥。

知识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100余万字,其内容涵盖伊宁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失误、有成绩、有经验、有教训。读之则饱览全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坎坷履历及辉煌征程;展现信合人辛勤创业,斑斓多彩的历史画卷;又可为后人探索信合事业的发展,研究金融价值规律,货币固定等价物流通中的利率杠杆作用,提供借鉴。此书作为一部金融业的资料性专著,则不愧为一部资政之书,定会起到“资治、存史、教化、育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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