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计息方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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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206
颗粒名称: 一、贷款计息方式
分类号: F832;F8;D92
页数: 3
页码: 239-241
摘要: 信用合作社贷款在改革开放以前,无论贷款是否逾期,都以国家公布的利率计算利息。
关键词: 结息日 贷款合同 信用合作社 贷款利率 挤占挪用

内容

信用合作社贷款在改革开放以前,无论贷款是否逾期,都以国家公布的利率计算利息。
  1954年,伊宁市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贷款利息按照1953年9月15日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信用合作社存放款利率一律定为月息7.5厘。
  1955年9月30日前,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月息10‰,从10月1日起,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月息9‰。
  从1956年3月1日起,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月息5.1‰。
  从1959年1月1日起,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月息4.2‰。
  从1970年10月1日起,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月息3.9‰。
  从1971年10月1日起,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月息1.8‰,利率总水平下降30%左右。
  1977年5月14日,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信用合作社发放生产设备贷款给予利差补贴的通知》规定:要执行国家统一利率政策,按月息一厘八计算,比转存银行款月息二厘七,所差九毫,由银行给予利差补贴,补贴办法力求简化,在每年年终决算前清算一次。
  1978年7月5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对国营工商企业、农牧业社队和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存、贷款利息计算作出具体规定。
  进入20世纪80年代,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开始区分情况实行加罚息制度,对超期和私自转变用途的贷款实行加罚息制度。
  从1980年6月21日起,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月息2.7‰。
  1981年1月6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决定,为支持城镇个体经济发展和扩大知青就业,对城镇知青个体经营户贷款比照知青集体企业,在开业的两年内贷款按月息3.6‰计息。
  从1982年12月21日起,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月息3.6‰。
  从1985年10月1日起,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月息5.1‰。
  1989年2月1日,农村信用合作社逾期贷款的加息由正在实行的20%提高到30%,挤占挪用贷款加息由50%提高到100%,分段计息。
  1990年3月11日,贷款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1991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开始实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对计息方式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每年9月20日为结息日,对不能支付的利息,不计收复利。人民银行专项贷款中的基本建设贷款部分,实行按年结息,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对集体农业和农户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按年结息,结息日由农业银行自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对规范金融机构的利率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
  1995年1月1日,改变贷款计息办法。对1995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各项贷款,从1993年7月11日起至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到期为止,遇利率调整不再分段计息,按1993年7月11日调整后的利率计息。从7月1日起,所有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至万分之六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至万分之八计收利息。7月1日前已形成的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实行分段计收利息,已经结收的加罚息不再加收或退补。同时统一未到期的1年期以上各项贷款结息办法,截至6月30日,所有已经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尚未到期的各项贷款,从9月21日开始,全部执行调整后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利率水平实行一年一定。原实行按年结息的所有贷款,其结息规则相应改变,统一实行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每季度大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从1996年5月1日起,农村信用合作社对逾期贷款由正在施行的按最高不超过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调整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由正在施行的按最高不超过日利率万分之九计收利息调整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七计收利息。
  1999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开始实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其中对计息方式规定,短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中长期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1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办法按《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逾期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办理。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突出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扩大适用范围;重新划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支行的利率管理职责,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利率制定权限;重新明确金融机构办理各种存、贷款的计息、结息规则,并增补住房金融、保证金存款、贴现、提前归还贷款、拒付存款等方面的计息规定;对1年期以下短期贷款,允许借贷双方在结息方式上进行协商,既可按月结息,也可按季结息;对利率违规行为及处罚方法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明确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利率政策而多收的贷款利息或少付的存款利息,以及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金融机构违规而多收的存款利息和少付的贷款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2001年9月14日,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调整农村信用合作社应收利息换算办法。

知识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100余万字,其内容涵盖伊宁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失误、有成绩、有经验、有教训。读之则饱览全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坎坷履历及辉煌征程;展现信合人辛勤创业,斑斓多彩的历史画卷;又可为后人探索信合事业的发展,研究金融价值规律,货币固定等价物流通中的利率杠杆作用,提供借鉴。此书作为一部金融业的资料性专著,则不愧为一部资政之书,定会起到“资治、存史、教化、育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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