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款利率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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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203
颗粒名称: 一、存款利率政策
分类号: F832;F8;F822
页数: 5
页码: 235-239
摘要: 1954—1957年,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利率比照1953年9月15日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利率定为月息7.5厘。
关键词: 中国人民银行 存款利率 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 人民银行总行

内容

1954—1957年,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利率比照1953年9月15日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利率定为月息7.5厘。
  1958年,利率的贯彻执行出现反复。
  1959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储蓄存款利率。伊宁市各信用部、信用分部吸收的社员储蓄一律按调整利率执行。人民公社存款仍按1.8厘计息,信用部、信用分部与银行往来仍按月息4.2厘计息,存放一致。
  1966—1976年,大的利率调整仅1971年8月1次。
  1978年7月5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对国营工商企业、农牧业社队和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存款利息计算作出具体规定。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率的杠杆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国家采取调整存、贷款利率的办法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利率被自觉运用,并不断趋于完善。
  1979—1985年,利率上调5次。1980年1月,根据农业银行总行《关于对信用合作社补贴利差的计算方法的通知》,信用合作社转存款利率调整后,对信用合作社定期储蓄存款(3年期、5年期)现行利率高于3.3厘的部分继续给予补贴。自1980年起,活期存款结息日期改在每年6月30日进行,到次年6月30日为结息期。5月27日,农业银行总行《关于行社往来和信用合作社内部核算中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信用合作社吸收的定期储蓄存款,其利率高于2.7厘的部分,按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由银行分别按档次给予补贴。
  1981年1月29日,国务院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可以略高或略低于国家银行的利率,农村信用合作社变更利率委托农业银行审批,外批贷款利率委托中国银行拟定。
  1983年6月21日,提高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往来利率。7月1日,各项储蓄存款利息基数计算到厘位;积零成整储蓄新开户的每月存款金额改为元以上整数,1元起存,多存不限。8月19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取消对信用合作社存、贷款利差补贴。
  1984年9月1日,农村信用合作社向农业银行交存30%存款准备金。
  1985年,信用合作社存放利率允许参照银行所定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有的可以接近市场利率。信用合作社组织的存款按30%的比例向农业银行交存准备金。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的信用合作社转存款给予利息补贴。
  1986—1989年,为遏制通货膨胀,中国人民银行3次调整存款利率,利率水平达到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最高。从1987年起,农村信用合作社新增加的存款按10%比例向农业银行上缴准备金;7月1日,农村信用合作社缴存存款准备金比例在现行缴存存款准备金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1988年1月1日,农业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存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款利率执行,由月息5.7‰调整为月息4.8‰(交存存款准备金利率仍按原5.4‰执行)。2月1日,人民银行总行改变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利差补贴办法,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办特种存款,并按照期限长短确定利率水平,特种存款半年期利率月息6.3‰,1年期利率月息6.6‰。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利率及行社往来利率。6月4日,调整农村信用合作社交存银行的准备金和存款利率比例。
  1990年4月和8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两次降低存款利率,并调整农村信用合作社行社往来利率;10月17日,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缴存存款准备金比例进行调整:1986年底各项存款余额一律按20%比例缴存,对1986年新增加的存款(以1988年9月底的各项存款余额为准),均按13%的比例缴存。
  1991—1996年,人民银行总行调整7次存款利率。1993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提高各项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19个百分点,活期存款利率调整从7月1日起执行;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信用合作社缴存准备金存款、转存款利率;7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再次提高各项存款利率,对城乡居民3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9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不准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1995年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业拆借利率。1996年4月1日,对3年期以上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不再实行保值;5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存款利率;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再次降低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平均下调1.5个百分点,适当下调人民银行与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并将准备金利率与备付金利率档次分开。
  1997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
  1998年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利率。3月,《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已按10%存款准备金率上缴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后存款准备金率统一为8%。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再次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利率。
  1996—1998年,国家为启动经济、扩大内需、抵御东南亚金融风波,先后6次调低存款利率。其中1998年3~12月,人民银行总行连续3次降低存款利率。
  1998—2012年,人民银行总行存款利率多次调整,利率政策也进行一系列重要调整,扩大计息范围,增加利率档次,开办大额存单和单位定期存款,恢复加罚息制度,试行浮动利率,建立中央银行利率体系,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1999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8月,人民银行总行出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扣缴义务人。2002年2月21日,人民银行降低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25个百分点。2006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城市信用合作社将正在执行的6%的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到6.5%,农村信用合作社暂缓执行提高0.5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的规定,仍执行6%的存款准备金率;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年内,国家将利息税由原来的20%降低为5%。2007年4月13日、5月22日、7月21日、8月22日、12月21日,连续5次调整存款利率。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人民银行总行暂停征收利息所得税,同时将存款利率下调。
  2009年以后,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断深化改革,各项业务发展很快,体制也不断得到规范和健全,在国家利用利率杠杆调整国民经济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的利率办理存款业务,采取各种措施配合利率杠杆的宏观调控,履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浮动空间,使国家利率政策在信用社得以及时、规范地贯彻和落实。2012年6月9日,自治区联社决定,全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人民币1年期(含)以下存款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1倍,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6月16日起,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也相应上浮至1.1倍。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要求执行。

知识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100余万字,其内容涵盖伊宁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失误、有成绩、有经验、有教训。读之则饱览全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坎坷履历及辉煌征程;展现信合人辛勤创业,斑斓多彩的历史画卷;又可为后人探索信合事业的发展,研究金融价值规律,货币固定等价物流通中的利率杠杆作用,提供借鉴。此书作为一部金融业的资料性专著,则不愧为一部资政之书,定会起到“资治、存史、教化、育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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