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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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6183
颗粒名称: 四、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4
页码: 207-210
摘要: 自1954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至2012年,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出现多次变化。
关键词: 信贷资金 信贷资金管理 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 人民银行

内容

自1954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至2012年,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出现多次变化。
  1954年市第一家信用合作社成立后,实行“以存定贷,存贷结合”的资金管理体制。吸收的存款多,就可以多发放贷款。信用合作社资金周转不灵时,银行可以给予短期贷款。银行支持的短期贷款,主要是解决信用合作社支付存款的临时周转金。
  1958年,实行“存贷下放、差额管理、计划包干、统一调剂”的信贷管理体制。上级人民银行对金融部信贷资金的管理,采用存贷相抵、差额包干办法。即金融部根据人民公社的财务计划,按年、按季编制信贷计划,经人民公社讨论通过后,报送上级人民银行审查,如果贷款大于存款,确定一个由人民银行补助的指标;如果存款大于贷款,确定一个向上级人民银行存款的任务,由金融部按指标、任务包干完成。包干之后,存款增加,可以增加贷款。
  1959年,人民公社信用部信贷资金管理采取“差额包干,一年两算,半年差额,基本不变”的办法。9月8日,自治区第二次财贸会议确定:自治区对伊犁州在信贷管理体制方面不再实行“信贷差额包干”管理办法,而实行指标管理办法。
  1961年,中共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改变信贷管理体制的通知》,对信贷资金实行指标管理,强调资金的高度集中统一,实行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分口管理”是指信用合作社的资金由自己管理,与财政、银行支援农村的资金分开。“分别使用”是指信用合作社只发放短期生产费用、社员生产生活和小型设备贷款,对属于财政性的投资项目和救济性资金,信用合作社不解决。对应由银行发放的大中型生产设备和大中型水利工程贷款,信用合作社不予贷款。“统筹安排”是指信用合作社资金与财政资金、银行贷款、预购定金、社队自筹等各项支援农业资金统一安排。资金使用顺序是社队自有资金、财政资金、预购定金、银行贷款、信用合作社贷款。“综合平衡”是指农业生产资金需要与社队资金及各项支援农业资金平衡、可用农业资金与物资供应平衡、信用合作社放款资金与资金来源平衡。
  1969年,上级人民银行对金融科信贷资金的管理,采取“差额包干,一年两算,半年差额基本不变”的办法。即对金融科的存款、贷款满打满算,存、贷相抵包一个差额。贷款大于存款的,确定一个由上级人民银行补助的指标,人民公社在贷款项目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如工业贷款可以用于农业,农业贷款可以用于工业,商业贷款亦可用于工农业,但不得调剂用到基本建设和其他方面。同时总指标不能超过,需要超过时必须事先向上级人民银行申请,经批准后,作为临时借款处理,按期归还。存款大于贷款的确定一个向上级人民银行存款的任务,这个任务是努力的指标,不能限制人民公社提取存款。在决定包干差额时,要照顾到人民公社收入和支出的季节性。包干之后,如果存款和收贷超过计划可以增加贷款。
  从1970年开始,实行计划管理的资金管理体制,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纳入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信用合作社每年要编制存、贷款计划,上报银行,经银行审批后执行;根据存贷款计划编制转存银行和向银行借款计划;借款单位要编制年度、季度贷款计划,报送信用合作社经核准后逐笔发放;信用合作社每月向银行报送存贷款计划执行情况。在计划管理中,银行对信用合作社规定的是“年度存款最低余额的限度内,在保证存款支付的原则下,按一定比例用于发放贷款”。以后则强调信用合作社存贷款计划要与银行信贷计划衔接,转存银行款必须完成,向银行借款不突破计划。
  1971年1月1日,人民银行自治区分行根据自治区财贸会议《关于改革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意见》决定,从1971年起,下放信贷管理权限,采取农村信贷包干办法,一年一定,多存多贷。
  从1980年起,改革信贷计划管理,在坚持银行业务集中统一的前提下,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信用合作社的资金纳入国家信贷计划。
  1985年,根据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统一计划、核定资金、实贷实存、自主经营”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以存定贷、多存多贷、自求平衡和比例管理”的资金管理体制。
  198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试行“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资金管理办法。
  1987年8月,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总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指出,“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管好、放开、搞好”,“农业银行对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营运,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主要采取计划、政策、信贷、利率等手段,通过县联社加强指导和管理”。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针对信用合作社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的特点,确定对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办法。
  1989年,人民银行总行对信用合作社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以存定贷”政策,对信贷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季调节。
  1991年,农业银行总行对信用合作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信用合作社发放的各项贷款总额,年底不得超过各项存款加自有流动资金及视同自有资金总额的75%;信用合作社股金加各项基金之和与其贷款总额的比例一般要求为10%;信用合作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余额占其贷款余额的比例一般为20%;信用合作社发放一笔贷款的最大额度不得超过自身自有资金的50%;信用合作社的固定资产总额占其自有资金的比例为30%。
  1992年起,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统筹信贷资金制度。
  1993年,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实行“规模控制、按季考核”的限额管理办法。伊宁市联合社千方百计盘活资金,贷款规模在上年年底规模基础上下降1000万元。同时农业银行总行要求按照“多存多贷、自主运用、比例管理”的原则,改革信用合作社的资金管理体制。
  1994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伊宁市城市信用合作社推行全面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1996年,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资金管理实行多存多贷、比例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不再下达季度、全年贷款限额,只核定年中和年末的存、贷款比例,依据存款增长,按比例发放贷款。
  1997年11月24日,人民银行总行制定下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主要内容是: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比例不得超过5%,呆账贷款不得超过2%。单户贷款指标——对最大的1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对最大的10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1.5倍。存贷款比例指标——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年末比例不得高于80%,年度中间比例由各省分行根据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情况核定。资产利润率指标:利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0.5‰。
  1998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实行“规模控制、以存定贷、适当调剂、年末按存贷比例考核”办法。
  2000年11月12日,人民银行总行下发通知,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
  2001年12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提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2005年,信用合作社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

知识出处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地:2016

《伊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志》100余万字,其内容涵盖伊宁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失误、有成绩、有经验、有教训。读之则饱览全市信合事业发展的坎坷履历及辉煌征程;展现信合人辛勤创业,斑斓多彩的历史画卷;又可为后人探索信合事业的发展,研究金融价值规律,货币固定等价物流通中的利率杠杆作用,提供借鉴。此书作为一部金融业的资料性专著,则不愧为一部资政之书,定会起到“资治、存史、教化、育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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